政府信息公开
依申请公开
发布时间:2021-11-18 浏览次数:24608


依申请公开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新乡市人民政府及市级工作部门申请获取有关政府信息。市科技局提供4种申请方式,分别是当面申请、信函申请、网上申请、传真申请。书面申请是指通过邮寄的方式申请,网上申请是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表的方式申请(见文中连接)。各级行政机关自收到您的申请之日起,将在20个工作日内向您作出答复。  

由于互联网信息处理技术的固有缺陷,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导致的服务暂停不可完全避免,不能保证所有网上申请100%成功提交及办理,若在网上申请时遇到意外,请您致电:0373-3696062。谢谢您的支持、配合和理解。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市科技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市科技局申请获取。市科技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市科技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新乡市人民东路691号469房间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咨询电话:0373—5820668

传真号码:0373—5820668

邮政编码:453003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

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申请人可以到市科技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并填写《申请表》。

2.信函申请

申请人下载打印、填写《申请表》,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需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3.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新乡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点击文字进入网上申请页面)栏目,在线填写网上申请表格,提交在线申请。

4.传真申请

通过传真(传真号码:0373—5820668)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市科技局办公室不受理通过电话、电子邮箱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箱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1.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市科技局办公室将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处理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报市科技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和其他机关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不予提供;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3.答复方式

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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