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乡市创新型单位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17 浏览量:2903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创新型单位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创新型单位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22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8日
  
 
 
 
 
新乡市创新型单位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新发〔2013〕7号),推进新乡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积极争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强和规范新乡市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单位是指具有健全的创新体制和机制,能够持续开展技术、管理、理念和文化等创新活动,具备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整体技术水平在省内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所处行业开展创新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创新型单位从事的创新研发活动,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市级相关科技计划优先支持创新型单位。
 
二、职  责
  
第四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是创新型单位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创新型单位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对创新型单位的支持政策和措施,指导创新型单位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创新型单位总体发展规划,总结经验,推广成功模式,深化推荐创新型单位建设。
  3.批准创新型单位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创新型单位的评估和检查。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行业)和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是创新型单位的监管部门,主要责任是:
  1.贯彻有关创新型单位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政策,指导创新型单位的运行和管理。
  2.为创新型单位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政策和措施支持。
  3.协调解决创新型单位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创新型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单位创新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计划,为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新活动提供人员、经费、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后勤保障等配套条件,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健全创新机制、完善创新环境、营造创新氛围、开展创新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3.配合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和主管部门做好创新型单位的考核评估工作。
 
三、建  设
 
第七条  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坚持“政府引导、资源整合、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突出政府引导作用,加强对创新型单位建设的宏观规划、指导服务、政策支持和奖惩激励,提高创新型单位的创新积极性。
  2.资源整合。整合创新政策、创新品牌、创新人才、创新成果等资源,形成规模和合力,积极推动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
  3.分类指导。选择不同类型的单位进行创新型单位建设,探索具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和相应的评价与管理办法,分类指导、分期分批开展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
  4.重点推进。在重点行业、领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开展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发挥示范作用。重点支持创新单位开展体制创新、管理创新以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创新创业活动。
  第八条  创新型单位分为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企业、创新型科研院所、创新型科技孵化器、创新型科技园区、创新型学校、创新型医院7个类别。申请创建各类创新型单位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创新型县(市)、区
  1.科技创新投入持续稳定增加。财政科技支出增长率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财政科技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达到1.3%。
  2.形成专业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其年销售额达200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占规模以上工业的比重超过25%,并有5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3.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建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为特色产业发展提供较完善的专业化服务;骨干企业与相关高校院所建立了产学研联盟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4.科技产出大幅增加。近三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5项以上,万人有效发明专利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年技术合同登记额达3000万元以上。
  5.具有比较健全的科技组织管理体系。成立相应的科技领导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科技发展规划,每年至少召开4次以上会议研究科技工作。近三年,在土地、环保、安全等方面未受到行政处罚,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创新型企业
  1.企业是在新乡市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
  2.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企业主导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
  3.企业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研发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管理规范高效。
  4.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有较好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建有市级以上研发平台并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研发投入强度较高,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4%以上;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3%以上;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重视支持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开展。加强职工技能培训,不断总结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操作法,有效提升职工整体技能水平,鼓励职工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发明等创新活动成效显著;普遍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提高职工创新意识,营造良好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和氛围。
  5.具有行业或地区示范带动作用。注重自主品牌的创新和管理,有企业的自主品牌;在产业链发展中关联性强,在行业或区域产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发展潜力。
  6.企业近三年内,没有偷税漏税、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环保或安全生产未达标和其它违法行为。
  (三)创新型科研院所
  1.具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具有优势学科和研发领域,研究水平居国内先进地位;建立了知识结构合理,创新意识强的人才团队,专职科研人员占70%以上;近五年承担过国家、省科研开发项目或课题,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农作物新品种审定证书)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
  2.具有较强的成果转化能力。建立有市级以上(含市级)研发中心,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以多种形式参与新乡市创新型城市建设,与多家企业建立有长期合作关系,推广应用多项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效突出。
  3.建立有良好的研发环境。院所科研设施良好,科研基地或实验室运转状况好。建立有良好的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模式。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环境建设,有较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和良好创新创业氛围。积极利用创新创业平台作用,汇聚创业要素,帮助企业争取新产品与新服务进入市场。具有良好的创客发展环境,有较完善的创新保障与激励机制,成效显著。
  (四)创新型科技孵化器
  1.在新乡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2.管理能力较强,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已经投入实际运营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用于创业孵化功能的场地,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金融、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建设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拥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自身拥有5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创业资金、引导资金、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担保机构等风险投资机构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五)创新型科技园区
  1.纳入县(市)、区发展计划,园区主体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并运行两年以上(含两年),主导产业明确,产业链明晰,综合效益显著。
  2.具备较强的科技开发和转化能力,集聚知识、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建有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园区内每年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市场前景明显的科研成果(如专利、品种等)不少于2项,成功转化不少于2项。
  3.注重集群效益,推动产业发展。经济产出效益指标明显高于周边地区,土地生产率高于所在县(区)20%以上,人均产值、人均利税高于所在县(区)平均水平50%以上。
  4.社会效益好,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符合未来发展方向,对周边地区产业发展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辐射作用。
  5.生态效益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注重绿色环保,园区整体生产生活环境友好,环保达到国家标准;注重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节能、节水、节材,土地和水资源实现永续利用。
  6.具有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条件,能为科研机构、品牌企业、科技特派员、大学毕业生、中小微企业、家庭农场等到园区创业提供必要的业务场所、启动资金、试验示范田、生产场地或加工基地。
  7.具备健全的管理体系,已组建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和园区专门管理机构,并制定出台规范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园区科技创业、人才流动和土地、金融等政策措施与管理规章。
  (六)创新型学校
  1.具有较强的创新理念和有较强的教学创新能力。建立了良好的教学和管理创新模式,完善的管理、创新体制,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加强教科研队伍建设,加强教科研工作,教学、科研创新作用明显,近3年承担过市级(含)以上教学创新或科研开发项目。
  2.注重学生创新意识的提高,重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制定鼓励学生创新的相应措施,建立创新教育实验室,成立了学生创新活动小组,各项创新活动开展丰富,学生具有较强的创新思维和团队精神,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动手能力、沟通与合作能力,设立鼓励学生创新相应的奖项;近三年组织学生参加过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活动和综合实践活动评比,获市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含)以上或国家级奖项。
  3.有良好的校园创新环境。有较完备的创新活动场地和设施条件,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创新竞赛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教育和科技创新活动专项经费投入;校园安全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
  (七)创新型医院
  1.具有较强的创新理念和较强医疗创新能力。树立科技创新是医疗机构建设最重要的途径意识,建设完善的创新体制,搭建合理的创新平台,利用科技创新的最新成果,提高医院的整体医疗技术水平。具备一定的科研实力,有市级(含)以上的特色专科,每年承担市级以上科研课题3项以上;拥有一批知识结构合理,具有强烈创新意识的人才队伍,医疗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85%以上、接受继续教育比例达到95%;设立了创新工作专项经费,建立了较完善的科研计划和成果管理办法;设施设备先进,诊疗平台建设成效显著。
  2.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良好的创新管理体系。医院有健全的信息化管理体系,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临床业务、科研、办公等达到紧密结合,建有医院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信息管理平台。并依靠科技进步,技术创新不断完善管理体系。
  3.获得较高的社会评价。临床医疗水平高,医院服务态度良好,患者满意度高。近三年无重大医疗事故,用药合理,是市级(含)以上文明单位。
  4.具备深化医疗改革,履行公共卫生职能的能力。树立了制度创新是医院发展的基础,是医院整体创新的前提的观念,医院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积极推进医疗体制创新改革,建立健全各项医改制度和配套政策;建立开展健康教育、科普宣传和普及防病知识的长效机制,积极开展重大疾病、传染病以及慢性非传染疾病的防治工作;具备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紧急医疗救援任务的能力并制订了应急预案。
  
四、申报及立项
 
  第九条  创新型单位的组建工作由新乡市科学技术局统一安排,分类指导、分层次推进。创新型单位的设立采取竞争择优的办法,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条  各申报单位应认真组织申报,填写新乡市创建创新型单位申报表,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由各监管部门统一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论证审核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论证和现场审核,出具论证审核报告。
第十二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制定公正、科学的评审细则,对所有申报单位进行认真评审。对评审合格的单位,经面向社会各界公示后,批准为创新型单位。
                    
 五、考核与评估
 
第十三条  创新型单位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创新型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将当年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报告,经监管部门审核后报至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四条  各市直监管部门对所属的创新型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新乡市科学技术局联合各监管部门对部分创新型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创新型单位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对创新型单位进行定期评估,两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对创新型单位两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六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各监管部门提供的年度考核情况和定期评估成绩,对创新型单位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创新型单位,予以警告或撤销其创新型单位资格。
 
                          六、罚  则
  
第十七条  已认定的创新型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2.存在重大偷、骗税等行为。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环境事故。4.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被撤销创新型单位资格的,不得再享受创新型单位的相关扶持政策,3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创新型单位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