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管理办法(失效)

发布时间:2016-01-15 浏览量:3522

新乡市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乡市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的组建、认定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是指以产学研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为导向,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汇聚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各方创新创业资源,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大需求,担负产业发展关键技术联合攻关,人才培养以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大型仪器设备、文献资料、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创业培训、辅导、孵化等任务组建的科技协同创新创业载体。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新乡市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的组建、认定及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建和认定

 
    第四条  建设新乡市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或建设方案。
    (二)拥有独立完整、职责明确的管理团队。
    (三)产业定位清晰,发展方向明确,符合产业政策,服务本地经济社会发展。
    (四)开展较为深入的产学研活动,基本建立了涵盖研发及生产环节的技术创新体系,初步具备教育培训、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以及共性技术研发、产品检测、信息服务等创新创业服务功能。
    (五)拥有一定数量和影响力的协同单位。协同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心开展创新活动;
     2.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中心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
     3.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4.主要负责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第五条  新乡市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个阶段:
    (一)申请单位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组建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组建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
    1.在新乡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
    2.具备可自主支配的用于科技协同创新创业活动的场地条件,拥有可保障创新创业活动的人才、软硬件设备等;
    3.具有完善的研发管理制度、创业服务制度和严格的财务制度等规章制度。
    (二)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考察论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同意其组建申请,确定组建任务。组建任务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产业发展关键技术联合攻关机制,围绕中心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开展联合攻关和成果转化推广工作;
    2.建立人才培养和引进的工作机制,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
    3.建立科技资源共享机制,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资源开放共享工作;
    4.建立创新创业服务机制,开展教育培训、辅导、孵化工作。
中心组建期一般为2年,组建期满未完成组建任务的,组建单位可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长组建期的申请。
    (三)组建单位在组建期间完成组建任务后,提出认定申请,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考察评审,通过评审后给予认定。
    (四)组建或认定的中心规范化名称为:“新乡市★★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其中,“★★”为中心产业定位的称谓。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评价

 
    第六条  对组建和认定的新乡市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给予经费扶持,经费实行分年度拨付。
    第七条  对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研发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各类科技发展计划、优先安排承担市级科技计划。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中心进行考核,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已认定的中心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对中心日常运行的监管责任,如发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新乡市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资格:
    1.在组建、认定、考核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财政补贴资金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环境、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4.有偷、骗税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