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新乡市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根据河南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豫高企[2021]2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流程,着力提升服务质量,经新乡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决定,现将新乡市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
(一)申报范围
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高新区)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由高新区认定管理机构单独组织推荐申报。
2018年认定通过的高企,至2021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审核,再提出认定申请。高企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
(三)申报时间
市科技局每批受理截止时间如下:
第一批截止时间:7月12 日(星期二);
第二批截止时间:10月11日(星期二);
申报企业向所辖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材料截止时间以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通知为准。
(四)申报程序
1.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材料。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简称“科技部政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后申报。相关流程详见该网站上“ 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实名认证操作手册”以及“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用户手册”。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简称“高企认定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科技部政务平台”进行申报。
3.提交材料。企业在“科技部政务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填写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清晰可辨,并将横置页面旋转至便于专家阅读的角度),并提交至市认定管理机构。
4.初审材料报送。企业通过“科技部政务平台”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企业将申报材料扫描后电子版刻录成光盘(扫描版应添加书签,并按要求加盖公章,单个文件不超过80M;与网上提交材料一致),连同纸质材料(书籍式装订,书脊注明企业名称)一并递交至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
2020年度高企申报材料按上述要求备案存档。
5.知识产权审核。请将专利证书(发明、使用新型、外观)和最后一次缴费发票的彩色扫描件、知识产权审核情况表(附件1附2表,需增加专利号栏,例如:专利号ZL201710309904.3在表中填入的格式为2017103099043)及联系人、联系方式发送至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邮箱(zhxtbgs@126.com)进行审查。
6.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汇总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核,主要包括企业是否真实存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知识产权等相关支撑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符合申报通知要求。审核后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将通过审查的企业行正式文件连同高新技术企业审核推荐汇总表(附件5)、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市科技局。
7.汇总上报。市科技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附件1)对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五)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须在截止日期前报送审核推荐材料,企业报送初审材料时间以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通知为准。
(六)中介机构
申报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凡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须向企业提供其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见附件1附7),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河南省财政厅网站(https://czt.henan.gov.cn/)及河南注册会计师网(www.henicpa.org.cn)查询,税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enan.chinatax.gov.cn)查询。
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重大变化报告
(一)报告范围
1.更名,即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2.重大变化,即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无论名称变更与否)。
(二)时间安排
新乡市科技局于5月中旬、7月14日、10月13日、11月17日分四批受理高企名称变更和重大变化材料。
(三)工作程序
1.企业申请。高企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交变更申请材料(详见附件4),在“科技部政务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仅发生更名的高企在“高企更名”栏目在线填报申请书,发生重大变化的高企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核心信息修改(更名)”栏目在线填报申请表,完成网上更名操作。
2.提交材料。企业将变更申请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式一份,报送至市科技局。
三、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一)填报范围
截止2020年底有效期内的全部高企。
(二)填报方式
企业在“科技部政务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按程序填写2020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省认定机构。填报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前。
(三)注意事项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企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企业高度重视,真实、准确、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市县联动,共同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作用,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企业依据《工作指引》认真做好审核及推荐工作。
(二)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已认定的高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按程序取消其高企资格,并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相关部门若发现高企在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当地科技部门,由其初步核实后书面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发现问题,提出复核要求。对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取消资格,追缴相应税款。
(四)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学习,谨慎执业,要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客观公正、如实规范地出具审计(鉴证)报告。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若存在严重失误、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取消其参与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资格,在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站”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门户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其他事项
(一)省综合审查工作方案另行通知
(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科技局 张杨 电话:5820679
财政局 郎磊 电话:3688618
税务局 杨琦 电话:3733299
知识产权审核咨询电话:3050976
网络系统咨询电话:0371-65721369
新乡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