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暂行规定
新科党组〔2015〕7号
中共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党组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暂行规定
中共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党组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一岗双责”,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暂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为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单位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或二级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或当事人进行的约见谈话,是加强廉政监督的主要方式。
第三条 约谈人及约谈对象:
(一)约谈人为局主要领导、局分管领导和纪检组长。
(二)约谈对象为本单位科室及二级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必要时,可请部门其他相关同志参加。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一般采取对部门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视情况需要,也可以采取多个部门集中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本单位各科室及二级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约谈: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领导执行不力,以致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三)科室及二级机构负责人本人及所在部门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且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四)本科室及二级机构发生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五)在党风政风社会评议、督查考核或单位内部季评中排名靠后的;
(六)不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导致发生严重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第六条 约谈工作由驻局纪检组根据需要提出建议,并由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
(一)确定约谈事项和约谈对象
1.驻局纪检组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查考核、党风政风评议和季评等情况,向局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提出书面约谈建议。
2.局党组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由驻局纪检组提前1个工作日将约谈人、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约谈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约谈对象;
3.约谈对象应根据约谈通知,认真做好接受约谈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实施约谈
1.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2.主谈人向约谈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约谈对象对主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
4.驻局纪检组派员参加约谈并做好约谈记录。
(三)整改落实
1.约谈结束后,驻局纪检组督促约谈对象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并在约谈结束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局党组和驻局纪检组。
2.约谈对象按照整改方案和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在整改结束后(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及时书面向局党组和纪检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3.驻局纪检组采取各种评议和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第七条 约谈结束后的相关工作资料,由驻局纪检组负责管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