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质量推进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先行先试的若干政策
新发〔2020〕6号
为高质量推进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政策先行先试、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充分发挥自创区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引领创新驱动发展,加快打造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6〕27号)精神,结合自创区发展实际,制定如下先行先试政策。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其依法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额度给予30%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大力培育高企后备队伍,对2020年1月1日后首次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小微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名录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二、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建立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制度,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小微企业取得银行贷款的,根据其贷款规模、贷款时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有效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等因素,给予贴息补助。贴息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其经核准的上年研发投入经费总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兑现。
三、支持高水平创新人才培育。支持中原学者建设科学家工作室,根据其每年获得省院士基金计划支持经费,按照1:1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原学者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中可拿出50%比例奖励给创新人才本人,其余部分用于支持其开展科研创新活动。
四、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激励政策。支持自创区“一区四园”针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开展个人所得税奖补政策,对高层次人才依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补。对各区实施个税奖补政策的,根据区财政对高层次科技人才中的博士学历、正高职称、副高职称三类人才的实际奖补资金支出额度,分别按照50%、50%、30%的比例给予区财政补贴,补贴资金可统筹用于各类科技创新政策落实。
五、推进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围绕主导产业引进高端创新资源建设或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设立为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对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从事科技活动的非营利性、利用国有资产申请登记为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不核定编制、不定级别事业单位法人的,由市政府下文,按照《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报编办审核登记;对确需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六、支持职务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支持在新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工作,设立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专项奖励资金,对推进改革工作的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专项评价,采用因素分配法,根据其科技成果确权情况、在新转化情况等进行奖励。
七、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以技术入股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在新高校、科研院所及省备案新型研发机构以技术入股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在新乡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其创办的科技企业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该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5万元和20万元奖励。
八、建立健全改革创新容错机制。鼓励“一区四园”和市属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工作,各部门可按照《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办〔2020〕1号)有关规定,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提前介入,强化容错纠错与问责追责合力并举,构建起纪律加严、思想松绑的改革创新生态,进一步激发干部的改革创新积极性。
以上政策在自创区(新乡高新区、新乡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红旗区、牧野区)内实施,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奖补事项,所列各项优惠政策,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政策落实采用“区实施、市落实”的方式,由市委自创办指导各区具体实施,并会同市财政部门统筹资金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