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规范和程序

发布时间:2016-02-23 浏览量:477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过程管理,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项目实施质量,特制定本规范和程序(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使用省财政资金投入的各类项目的过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过程管理包括年度检查、中期评估、统计调查、跟踪服务等环节。
    第四条 项目过程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全过程管理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项目过程管理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分为四类:
    (一)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
    (二)主管部门。
    (三)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承担者。
    第六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的过程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者的分类指导。
    (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好跟踪服务。
    第七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省科技厅组织开展项目过程管理工作。
    (二)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把关和组织上报,并做好跟踪服务。
    (三)结合工作实际对项目过程管理提出合理建议。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项目实施支撑服务条件建设,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二)接受省科技厅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项目承担者的管理。
    (三)客观、及时向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反映项目过程管理中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项目承担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积极配合项目过程管理工作。
    (二)客观、真实、正确、完整填报项目总结相关材料。
    (三)严格遵守项目过程管理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主要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省科技厅针对不同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年度检查或中期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年度检查或中期评估的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终止实施”三类。
    对照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进展顺利、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检查或评估结论为“合格”。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或评估结论为“不合格”。
    (一)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
    (二)专家组评估认为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况。
    检查或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省科技厅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终止实施。
    (一)年度检查或中期评估结论为“不合格”,且整改期无法完成整改任务。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
    (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对终止实施的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及相关部门,予以停拨项目经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安排部署项目统计调查工作。
 
第四章 管理机制和制度
    第十三条 检查和评估相结合的进度报告制度。
    (一)检查:由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调度,检查包括巡视检查和抽查。
    (二)评估:由省科技厅会同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科技评估中介机构对财政支持经费额度较大、有一定影响且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进行评估。
    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提交项目检查报告或中期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统计报告制度。实行河南省科技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填报《河南省项目执行情况报表》,作为项目年度监督检查和各类科技计划年度总结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 调整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承担单位及承担者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项目申请渠道和方式报省科技厅审查,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六条 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以及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监管制度。成立监督委员会,加强对项目过程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家选用制度。参照《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科学技术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09〕174号)要求,规范项目检查或评估专家选用。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制度。参照《河南省项目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豫科〔2014〕137号),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的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信用管理制度。参照《关于在省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通知》(豫科计〔2009〕57号),加强项目实施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办法》(豫科计〔2006〕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各类计划应参照本规程修订或制定各自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