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项规范和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规范结项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特制定本规范和程序(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使用省财政资金投入的各类项目的结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结项包括结项申请、材料审核、总结或验收等环节。第四条 项目结项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客观、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结项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分工
(一)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
(二)主管部门。
(三)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承担者。
第六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的结项工作。
(二)加强对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者的分类指导。
(三)协调解决项目结项中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好跟踪服务。
第七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省科技厅组织开展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的结项工作。
(二)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把关和组织上报,并做好跟踪服务。
(三)结合工作实际对项目结项提出合理建议。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项目承担者实施项目提供必要的研究开发条件。
(二)接受省科技厅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项目承担者的管理。
(三)客观、及时向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反映项目结项中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项目承担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积极配合开展项目结项工作。
(二)客观、真实、正确、完整填报项目总结验收相关材料。
(三)严格遵守项目结项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主要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结项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结项条件的报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相关单位等开展结项工作。项目结项方式包括结项总结和结项验收。
结项总结是以审查书面材料方式形成结项意见,不需召开会议或现场验收。
结项验收是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召开验收会议,必要时增加现场考察、现场测试等环节,形成结项验收意见。
结项方式由省科技厅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原则上对于政府财政支持经费额度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应进行结项验收。
第十三条 结项的结论分为“合格”、“暂缓结项”、“不合格”、“终止”四类。
完成合同任务规定的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规的项目,结项结论应为“合格”,由省科技厅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结项结论为“暂缓结项”。
(一)提供的结项材料不完整的。
(二)专家组评审认为需要暂缓结项的。
(三)其他情况。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结项结论应为“不合格”。
(一)总体上完成合同任务及指标不到80%的。
(二)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
(三)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评定为不合格的。
(四)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的。
结项结论为“暂缓结项”或“不合格”的,省科技厅通知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提出整改要求。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结项结论应为“终止”。
(一)再次结项仍为不合格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结项申请或延期结项申请且时间超过6个月的。
按“终止”处理的项目,取消项目承担者今后三年内申报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承担者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机制和制度
第十五条 总结或验收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提出结项申请,按照相关要求准备并上报结项材料。第十六条 激励约束机制。对结项工作规范的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在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立项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对工作落后或有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核减下年度申报项目的数量或取消下年度申报项目资格的处罚。
第十七条 监管制度。成立监督委员会,加强对项目结项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家选用制度。参照《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科学技术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09〕174号)要求,规范项目结项专家选用。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制度。参照《河南省项目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豫科〔2014〕137号),加强项目结项的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信用管理制度。参照《关于在省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通知》(豫科计〔2009〕57号),加强项目结项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和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办法》(豫科计〔2006〕16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二条 各类计划应参照本规程修订或制定各自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