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河南省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即日起废止。
附件:河南省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二○○二年八月八日
附 件
河南省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适应经济全球化、科学技术国际化、我国加入WTO等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力度,增强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加速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提高我省综合经济实力,特设立河南省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以下简称“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纳入河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体系,由省科技厅归口管理。
第三条 为保证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及可操作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重点支持为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所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研究与开发,引进技术和人才,推动技术出口以及开拓国际合作渠道等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五条 根据省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省科技厅定期编制和发布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指南,指导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我省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
第六条 申报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通过国际合作,实现科研水平或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且符合项目指南规定的选题领域和合作项目类型;
2、必须有海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伙伴,并有合作协议;
3、必须有项目主要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知识产权情况说明;
4、项目承担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实力、经济实力,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制度,具备完成项目所需要的条件。且必须有配套资金投入,或其它渠道经费支持;
5、项目经费预算合理,来源明确。
第七条 所有申报项目应按要求填写《河南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请书》(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项目承担单位所属的省直有关部门或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连同项目汇总表一式五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科技厅。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科技发展的重点任务,以及国家对外科技合作政策等组织对项目审查,编制并下达省国际科技合作年度计划,立项实施。
第九条 计划下达后,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同时要作好《合同》各项条款的审查工作,并作为保证方加盖公章。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条 凡已立项的计划项目由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实施管理工作,包括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配套经费落实情况,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及保护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等。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反映合作进展、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知识产权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汇总后,统一报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中确定的预期目标、合作内容、经费等进行调整时,应由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第十三条 本计划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经费一次核拨。凡不能履行合同的项目,应予撤消,并收回下达的全部经费。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滚动实施的项目,须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对本计划项目的实施情况、项目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好,组织管理有力的,将在下年度对其申报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经费由省科技拨款、部门(地方)配套、承担单位自筹、其它渠道经费等多渠道筹集。
第十七条 省科技拨款是政府性引导资金,属补助性质。其使用应严格按照省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应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本计划项目完成后,应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河南省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验收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或委托其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九条 项目所获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依据国家、省有关成果管理的规定申请鉴定、奖励等。
第七章 知识产权与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如产生知识产权或导致商业化价值的结果,合作双方应当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或转化、应用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完成者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承担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对有关技术秘密要规定保密范围和期限,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凡以论文、著作、书刊等形式发表时,须注明“河南省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资助项目”;取得知识产权的,应到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适时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