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科学技术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07 浏览量:32717
各有关处室:
    为加强和规范各类科技管理活动中的科技评价工作,建立统一的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特制定《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科学技术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发展计划处。
 
    附件:《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科学技术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件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科学技术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加强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科技评价活动中的作用,规范各类科技管理活动中的科技评价工作,确保科技评价过程的科学、公正、公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能独立从事和参与科技评价活动的人员。
    三、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评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由各行业技术、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为我省科技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家管理信息系统。是全厅统一的,由计划处牵头,各处室共同管理,监察室监督的专家库。
    四、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认真严谨,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坚持原则,热心科学技术事业,敢于承担责任,在以往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二)熟悉本领域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科技管理活动的特点与规律。
    (三)技术专家: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拥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部分行业可放宽至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主持或参与完成一定数量的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
    管理专家: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某一学科(研究领域)的带头人,且仍在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在职人员;或省级行业管理部门业务处室的处级公务员。
    财务专家: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在职人员。
    五、入选专家库的主要方式
    按照“自愿申请、单位推荐、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原则,面向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等单位,采取集中入选和日常补选相结合的方式征集。
    (一)集中入选程序:由专家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并出具推荐证明,省科技厅认定后入选专家库。
    (二)日常补选程序:由专家本人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专家所在单位出具推荐证明,省科技厅认定后入选专家库。
    六、在省科技厅组织开展科学技术评价工作聘用专家时,必须根据被评价方的情况,按一定的比例,合理、公正地在所需专业领域不同类型的专家中选取,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随机原则。一般应依据要求和条件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注重选择使用一定比例的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注重选择使用一定比例的企业专家。
    (二)回避原则。与被评价方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评价公正性的其他关系的专家不得选取。
    (三)更换原则。相同的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家组成员,每年须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更换。
    (四)统筹原则:在坚持回避原则不能满足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组成条件时,应统筹考虑专家代表性的平衡。
    七、根据专家所在单位性质,专家库分别设立省外高层专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类别专家,并按专业领域进行分类,方便按比例、层次选取专家。
    八、专家选取程序
    (一)需要开展科技评价工作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向计划处提出申请。申请应明确所需专家的条件和标准,并确定关键词。
    (二)计划处、开展科技评价工作的处室、监察室共同在专家库中根据关键词按照1:2的比例确定备选专家。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家组成员,按1:1的比例从备选专家中产生。
    (四)监察室监督专家的选取和通知。
    九、建立专家信用评价制度
    (一)专家信用评价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包括工作原则、工作纪律、工作态度、业务水平等方面。
    (二)开展科技评价工作的处室在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对参与工作的专家作出信用评价,并及时报计划处和监察室。
    (三)计划处、开展科技评价工作的处室、监察室对专家信用进行年度综合评价。
    十、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为不合格的专家,取消其专家资格。
    (二)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科技评价工作的专家,取消其专家资格。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