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25 浏览量:26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维权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维护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规范我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及举报投诉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中国(新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提供专利维权援助(包括资金、评估、代理、咨询等服务)的知识产权行动计划。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自愿参与援助服务并经中心审核批准的知识产权法律、鉴定、评估、代理、信息等中介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人员,是指自愿参与援助服务并经中心审核批准或应邀参加的律师、专利代理人及相关专家。
    第三条  中心负责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及举报投诉工作的受理、交办、跟踪和反馈,制定维权援助工作的规章制度,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进行审查和受理,组织开展相关维权援助工作。
中心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
    第四条  维权援助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政府购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补助企业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和无力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中小微企业及发生涉外、重大影响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等。
 
第二章 援助对象
    第五条  在新乡市依法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及新乡市户籍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维权援助: 
    (一)享受新乡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自然人和经营亏损的法人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维权代理费的。
    (二)在重大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等活动中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的。
    (三)在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诉讼中胜诉,且诉讼费用支出巨大的。
    (四)其它属于中心提供的维权援助服务范围的(如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专利申请程序、专利资助政策等方面内容)。
   第六条  对同一个案件只受理第一原告(或被告)的申请。
 
第三章  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中心提供维权援助内容包括:
    (一)对住所地在新乡市辖区的个人和企业凡能提供因经济困难(包括下岗、失业和无经济收入来源),而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个人提供援助。
    (二)对能提供经营状况和经济困难证明的中小企业提供援助。
    (三)为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无能力支付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
    (四)协调有关机构、研究促进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合理解决的方案,对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滥用知识产权案件和不侵权诉讼案件,组织研讨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
    (五)为重大的研发、经贸和技术转移活动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论证和知识产权预警服务。 
    (六)其他需要提供援助的事项(如提供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协助调解专利侵权纠纷、专利信息检索等内容)。 
    第八条  援助方式: 
    (一)中心可以推荐或组织合作成员单位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成员就相关案件进行分析论证,制定维权方案或提供咨询意见。
    (二)对经济困难的申请人,中心可按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资助;其中:自然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法人最高不超过1万元。代理费分两次资助:申请人收到行政执法部门受理文书后,先按代理费的25%进行资助,经行政执法部门判定或调解后一年内,凭处理决定书或调解书,对剩余部分进行资助。 
    (三)对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胜诉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的胜诉案件最多资助5万元。对新乡市有特别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胜诉案件,由市知识产权局审定具体资助额度。
    (四)其他援助方式(如依申请为专利权人进行智力援助,代写请求书、协助专利权人收集证据等)。 
 
第四章  申请及受理
    第九条  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济困难的自然人应提供社区证明材料;经济困难的法人应提供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申请人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提交权利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资金援助的,需提供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案件受理文书以及专利纠纷案件相关维权费用证明。
    (五)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中心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援助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有错误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不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按要求补正的,中心应自材料补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援助的决定。
    第十一条  对决定援助的,中心应作出同意提供维权援助的书面通知,并明确对其的援助事项和方式。需服务机构参与援助的,申请人应和该服务机构签订《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协议书》。对决定不予援助的,中心应作出不予援助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以欺诈或者隐瞒重要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援助服务和支持的,一经查实,中心立即终止援助服务,责令申请人支付因援助发生的费用,追回已援助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援助申请。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人员办理援助案件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援助对象提供规范的服务,依法维护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在办理援助案件中收敛财物的。
    (二)泄露在援助过程中获悉的技术或商业等相关秘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侵占、私分、挪用援助经费的。
    (四)伙同他人弄虚作假、骗取援助资金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