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23 浏览量:318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科技特派员工作目标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在生产第一线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化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6〕17)、《关于实施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的意见》(新科〔2009〕32号)和《新乡市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科〔2016〕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应坚持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创新观念、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帮助广大农村和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解决“三农”问题,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推进创新型新乡建设。

 

第二章  管理范围和期限

    第三条  凡被市科技局聘任的企业、农村科技特派员(团队) 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每届期限为2年,根据需要,经申请同意后可延长。

 

第三章  具体任务

    第五条  企业科技特派员的具体任务如下:

    1.帮助制定技术发展战略。企业科技特派员要在充分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基础上,根据行业和技术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研究和分析需要攻克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问题,协助企业制定技术发展战略。

    2.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特派员要带技术和成果到企业去,加快现有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企业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步伐。

    3.参与企业技术研发。充分利用派出单位的科研、教育、人才等优势条件,积极参与企业关键技术攻关,提供产品研发咨询服务,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

    4.构建产学研合作模式和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科技特派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企业技术需求和技术发展战略,面向全市、全省寻找优势科技资源,努力促成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对接和联合,推动人才、技术等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5.为企业培养技术和管理人才。通过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与企业共建联合研发平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学生实习培训基地,以及推动企业在高校设立奖学金等形式,共建人才培养基地,为企业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优化研发团队。

    6.帮助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企业科技特派员所驻企业的典型示范效应,加快提升产学研结合的层次和水平,示范和带动一大批中小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促进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六条  农村科技特派员的具体任务如下:

    1.宣传贯彻新时期各项惠农政策措施。宣传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新政策、新措施,协助乡镇、村(组)梳理发展思路,确定发展方向,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

    2.大力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科技人员与农村经济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和农民结合,根据市场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开展农业新品种、新设备和先进实用技术引进推广,带动所服务地方农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3.大力开发和实施农业科技项目。立足市场和当地需要,实施一批“种、养、加”类项目,以项目为载体带动经济发展、技术进步。

    4.积极培育典型示范样板。把项目实施和推广农村先进适用技术结合起来,把生产、技术和市场连接,发展壮大一批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示范基地。建立科技特派员实施示范基地,加强示范和推广。

    5.帮助建立农业服务组织。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帮助农民建立合作社、产业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产销衔接和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章  组织与分工

    第七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选派科技特派员的上岗培训;做好市级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工作,组织进行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向省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工作小组办公室上报我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市科技局组织本地区技术需求的申报,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过程管理、考核工作;对本地区派驻单位的科技特派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把关和组织上报,并做好跟踪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对科技特派员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九条  派出单位应当落实科技特派员的各项政策措施;负责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的管理;科技特派员派出期满,配合市科技局对其进行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表现突出者并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或优先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科技特派员服务期满,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申请延期或申请离岗;申请离岗者所在单位原则上应予批准,离岗期间的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派驻单位应当为科技特派员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条件。建立派驻单位动态管理制度,对由于不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使科技特派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单位,应当及时做出调整;落实服务协议和技术服务合同;不履行服务协议、技术服务合同等规定的义务,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选派要求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原则。科技特派员的选派由市科技管理部门牵头,遵循自觉自愿、双向选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主要以科技人员个体为主,也可以采取法人科技特派员和团队科技特派员的形式。法人科技特派员是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法人服务地方、服务产业发展,与地方共同开展产学研的科技合作。团队科技特派员是由5人以上科技人员组成的科技服务团队,以科技特派员的身份帮助所派地培育一个产业或做大做强一个产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的科技服务。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的基本条件如下:

    1.驻新高校、科研院所、有关事业单位的科技工作者,热心科技特派员工作,自愿到生产一线从事科技服务和创业。

    2.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农村科技特派员原则要求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科技特派员原则要求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有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的人员或与需求单位已有良好合作基础的可优先选派。

    3.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以及较强研发、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4.身体健康,作风务实,学风正派。

 

第六章  选派方式

    第十四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过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动员,使我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中小企业和乡村了解和熟悉市委、市政府这一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和利国利民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根据本地发展需要,对企业和农村存在的科技需求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提出人才需求。

    第十七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技特派员选派条件对申请者进行筛选,在此基础上提出初步推荐人选。

    第十八条  派驻单位与初步推荐人选协商,同意后签订合作协议,并报市科技管理部门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对拟确定的科技特派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年度科技特派员选派通知文件,联合财政局下达资金文件。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对确定的市科技特派员个人或团队给予工作经费支持。经费下拨至派出单位,派出单位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开展服务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保险、专家讲课费、资料费、材料费、场租费等。

    第二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在届中和届末,要及时向市科技管理部门上报工作情况,对在科技特派员工作中开展的各项工作内容和工作成效进行全面总结。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科技特派员实行跟踪指导和管理,以检查考核促工作、促服务、促发展。两年任期内,采取平时检查、届中考核和届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评审选聘、过程管理、目标考核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严格奖惩

    第二十五条  届末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科技特派员,且工作成绩突出,带动企业、农民取得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给予表彰奖励。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将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存入本人档案,派出单位可作为今后职称、职务晋升的依据。对在下派期间工作踏实认真、成绩特别突出的优秀科技特派员予以优先。

    第二十七条  科技特派员在考核中不合格者,市科技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解聘。两年内不再选聘,并不得承担市科技管理部门的各类项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