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0年新乡市离岸研发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0 浏览量:2281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激发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吸引、利用国内外各类优质科技创新资源,促进创新资源要素向我市流动,按照《新乡市离岸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新科﹝2020﹞63号)有关要求,市科技局决定开展2020年新乡市离岸研发机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新乡市科技型企业在省外创新资源要素集聚、创新资源丰富、高校院所集中的发达地区依法投资设立的以技术研发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法人机构。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离岸设立的研发机构,要求由市内母体公司(单位)独资或主要控股(占股51%以上)建立,且在当地已经完成注册或登记备案,基础设施完备,并已正常开展技术研发活动1年以上(2019年10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

2.申报单位对独资或主要控股(占股51%以上)建立的离岸研发机构的研发成果有控制权,且在新乡市进行转化;

3.离岸研发机构隶属关系清晰、分工明确,主要业务范围与机构研发方向高度关联;

4.离岸研发机构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研发内容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开发、引进,以及对技术适应性的改进;

5.离岸研发机构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有必需的研发经费,持续开展研发活动;

6.离岸研发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研发仪器和设备等必需的科研条件。

7.成立以来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材料

1.新乡市离岸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2.相关附件材料。

四、申报程序

1.自我评价。申报单位对照《新乡市离岸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准备申报材料。

2.材料申报。申报单位填写《新乡市离岸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胶装成册,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3.推荐报送。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在审查合格的申报书面材料上签署推荐意见,于2020年12月10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与奖励科(472房间),同时将《新乡市离岸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电子版发送至工作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纪文  岳学民 

联系电话:0373-5820682

工作邮箱:cgk5820682@163.com

 

附件:

新乡市离岸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