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 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发展,提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了《新乡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 中心是依托市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科研机构、高校或企业组建的研发中心,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研发和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第三条 组建中心的目的:
1.加强科技成果的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
2.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发挥其辐射与扩散作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
3.围绕我市重点和优势行业,以加速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为目标,组建一批科技水平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中心,使之成为带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提高,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生力军,并与国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省内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
1.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市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应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培训行业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同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合作与交流;
3.实行开放服务,接受省、市、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实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4.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省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五条 中心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凝聚创新资源,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为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第七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相关科技管理部门是本地区或本部门中心的主管部门,协助市科技局做好中心建设和运行中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中心依托单位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十条 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或本部门申请单位填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要求统一集中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不直接受理中心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建设中心应符合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和技术领域,具备产业优势和特色,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技实力雄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2.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3.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能力,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
4.拥有较强的技术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能保证匹配资金的落实。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或企业年直接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经费超过100万元),农业企业要达到2.5%以上(研究开发经费、销售收入数据以上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5.具有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科研人员;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10人以上,其中有高级工程师职称2-3人);
6.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中试基地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检测、分析仪器设备和工艺设备;培训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7.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失信记录;
8.上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或人员1000人以下的企业,应当已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
9.所属领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所属产业领域有国家许可或者资质要求的,应当取得证书,属于能源、化工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应当有环保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中心的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工作采取专家综合评议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核实。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拟认定的中心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定。
第十四条 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单独或联合建设,特别是引进市外优势科研力量联合建设。联合建设的中心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建设单位在中心建设和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中心可设立技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为中心的发展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
第十七条 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接纳市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提倡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八条 中心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和进展,以及对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中心撤销、更名,以及依托单位更名等重大事项须由主管部门报请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九条 鼓励中心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取科技成果入股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1年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撤销;被撤销的中心及其依托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撤销:
1.依托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致使中心不能正常运行的;
2.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继续实施正常运行的;
3.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考核,逾期不按要求上报考核等材料的;
4.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新科〔2004〕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6年9月印发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发展,提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了《新乡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5日
新乡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管理暂行办法
新乡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新乡市委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新发〔2015〕14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化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6〕17号)文件精神,推进新乡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发展,提升中心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心是依托市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科研机构、高校或企业组建的研发中心,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研发和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第三条 组建中心的目的:
1.加强科技成果的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
2.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发挥其辐射与扩散作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
3.围绕我市重点和优势行业,以加速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为目标,组建一批科技水平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中心,使之成为带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提高,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生力军,并与国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省内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
1.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市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应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培训行业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同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合作与交流;
3.实行开放服务,接受省、市、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实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4.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省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五条 中心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凝聚创新资源,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为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安排中心的规划布局,组织开展相关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主管部门、依托单位的分类指导。第七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相关科技管理部门是本地区或本部门中心的主管部门,协助市科技局做好中心建设和运行中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中心依托单位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技术创新需要,发布中心建设的申报通知和要求,明确申报流程、条件等,并对受理确认的中心申报情况进行公示。第十条 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或本部门申请单位填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要求统一集中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不直接受理中心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建设中心应符合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和技术领域,具备产业优势和特色,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技实力雄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2.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3.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能力,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
4.拥有较强的技术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能保证匹配资金的落实。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或企业年直接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经费超过100万元),农业企业要达到2.5%以上(研究开发经费、销售收入数据以上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5.具有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科研人员;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10人以上,其中有高级工程师职称2-3人);
6.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中试基地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检测、分析仪器设备和工艺设备;培训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7.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失信记录;
8.上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或人员1000人以下的企业,应当已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
9.所属领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所属产业领域有国家许可或者资质要求的,应当取得证书,属于能源、化工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应当有环保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中心的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工作采取专家综合评议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核实。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拟认定的中心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定。
第十四条 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单独或联合建设,特别是引进市外优势科研力量联合建设。联合建设的中心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建设单位在中心建设和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中心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中心应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组织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中心可设立技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为中心的发展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
第十七条 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接纳市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提倡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八条 中心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和进展,以及对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中心撤销、更名,以及依托单位更名等重大事项须由主管部门报请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九条 鼓励中心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取科技成果入股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五章 评估与考核
第二十条 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绩效考核。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对中心的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重点评估考核中心的科学研究成果、队伍建设、对外开放、科研管理,特别是对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做出的贡献和业绩等情况。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1年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撤销;被撤销的中心及其依托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撤销:
1.依托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致使中心不能正常运行的;
2.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继续实施正常运行的;
3.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考核,逾期不按要求上报考核等材料的;
4.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中心管理的内部控制,市科技局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中心的认定、考核等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新科〔2004〕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6年9月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