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科学报】科技伦理治理步入新阶段

发布时间:2023-10-18 浏览量:1035

近日,为规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工作,科技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审查办法》)。《审查办法》的颁布无疑是加强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新的里程碑。以此为抓手,国家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将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本世纪以来,互联网、纳米、人工智能、机器人、基因科技、合成生物学等颠覆性科技方兴未艾,科技已成为无远弗届和人类须臾不可离的强大力量,但这同时带来了诸多亟待认识和应对的科技伦理风险。因此,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科技伦理问题及其治理。

2022年,我国率先颁布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总体要求、明确科技伦理原则、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保障、强化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深入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和宣传等方面对科技伦理治理架构作出系统筹划。

这次颁布的《审查办法》,是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全面落地的关键举措。在指导思想上,《审查办法》强调相关工作应以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促进负责任创新为宗旨。它不仅重申了《意见》中确立的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等科技伦理原则,而且进一步提出“开展科技活动应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风险”等基本立场。

透过这些总体思路和“开展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等明确表述不难看出,科技伦理审查的主要工作内容是科技伦理风险评估。这一基于科技管理和监管的工作思路有助于将伦理审查工作纳入科技风险评估和科技监督等既有工作中。但对没有这方面基础的企业和高校来说,新制度建立及其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将面临诸多挑战。

纵观《审查办法》全文,除了这些原则性的表述之外,主要对科技伦理审查对象、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和监督管理作出了全面阐述。

首先,关于科技伦理审查对象,《审查办法》列出了“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科技活动,这包括:以人为测试、调查、观察等研究活动的对象,以及利用人类生物样本、个人信息数据等的科技活动;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科技伦理审查对象的确立,实际上是从国家科技伦理治理乃至国家治理的角度对科技伦理问题或科技伦理风险重新作出了界定。因此,这一表述并未局限于科技伦理学,如对研究伦理、工程伦理、生命医学伦理、环境伦理、新兴科技伦理、数字伦理、人工智能伦理等分领域做出阐述,转而关注“以人为研究参与者” “涉及实验动物”等有伦理风险的科技活动的共性的维度,并且将依法依规需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也纳入其中。

这些界定力求对国家相关部门的科技伦理治理和科技伦理审查工作作出协同性的设计。例如,对于以人为参与者的科技活动,在伦理审查相对成熟的生命医学领域,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已先行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而近年针对数字平台治理、算法治理和人工智能治理与伦理,相关管理部门发布了诸多管理规定,其中监管、法律和伦理有很多相互交叉的地方,相关科技伦理审查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其次,关于科技伦理审查主体,《审查办法》明确指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而且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这表明当前科技伦理治理和科技伦理审查工作的重心是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涉及科技伦理敏感研究的重点领域。正是基于这一研判,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在这3个领域成立了分委会。而“探索建立专业性、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的提议,既是对单位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局限性和不足的必要补充,更是对下一步构建立体和全覆盖的科技伦理审查体系的谋划。因此,专业和行业的伦理审查委员会以及省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的发展势在必行。

值得关注的是,《审查办法》对科技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提出了很高的专业性要求和能力要求。除了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工作之外,委员会还要按要求跟踪监督相关科技活动全过程,为科技人员提供科技伦理及其风险评估方面的咨询和指导、组织相关的业务和知识培训。

目前,只有少数生命科学和医学领域的机构伦理委员会具备这方面的能力。《审查办法》的全面实施,需要从事科技活动的机构和企业的科技伦理风险评估等科技伦理治理能力建设先行。这就意味着在加强与包括科技伦理专家在内的外部专家合作的同时,从事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研究的机构和企业要培养、设置科技伦理分析师和科技伦理架构师或科技伦理专员。

其中,科技伦理分析师通过把握相关事实和证据,澄清相关观点、概念、问题与选择,为科技伦理审查等工作提供支撑。而科技伦理架构师则负责机构和企业的科技伦理治理的框架设计与整体协同,他们要在全面了解和参与内外相关政策和决策过程的基础上,协调机构和企业的科技伦理风险防范、保障审查主体职责的履行。

再次,在审查程序方面值得关注的有两点。一是除了一般程序之外,《审查办法》还对简单程序、专家复核程序和应急程序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这一区分体现了依据科技伦理治理的实际经验和实践权衡有效控制科技伦理风险的精神。根据目前生命医学以及一些高校和科研机构伦理委员会的运作经验,越来越多的项目申请和论文发表都有伦理审查需求,伦理审查工作必须通过优化程序提高实效。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专家复核程序以及附件中列出的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毋庸置疑,科技伦理审查的专家复核机制体现了国家科技伦理治理的大思路,所列出的复核清单,是科技伦理治理机构和委员会对重点领域、高伦理风险科技活动初步研究得出的。在科技伦理审查工作中,尽管单位和机构的伦理委员会应对拟开展的科技活动是否属于复核清单的范围作出判断,但对于前沿科技不断涌现的具有颠覆性和影响深远的伦理高风险系统,还需要前沿领域的资深科技专家以及具有跨学科视野和伦理风险感知力的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共同作出综合研判。

最后,《审查办法》中监督管理方面值得注意的是,违反相关规定的科技活动承担单位可能要受到处罚。相关情形包括:科技伦理审查批准中弄虚作假、未经审查和复核擅自开展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未按照规定通过伦理审查和专家复核、未按照规定获得审查批准擅自开展科技活动、超出审查批准范围开展科技活动等。这些规定既是针对目前科技伦理审查中一些问题的防范措施,也是从推进科技伦理审查工作的高度申明科技伦理审查与复核工作的严肃性,彰显了国家推进科技伦理治理和有效防范科技伦理风险政策的决心。

随着科技伦理审查工作的展开,为了有效落实《审查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具体规定,我们必须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科技伦理审查从科技活动主体被动接受伦理风险评估,转向主动参与科技伦理治理的创新过程。这样才能使科技伦理审查作为一种规范性的力量,更好地引导科技造福人类、向善向上发展。(段伟文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科学技术和社会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来源:《中国科学报》 2023-10-18 第1版 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