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报】提升社会科技奖水平的关键是充分竞争

发布时间:2023-03-27 浏览量:1442

周城雄

最近,为引导社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规范健康发展,提高社会科技奖整体水平,科技部发布了《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支持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创设高水平、专业化的奖项,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

《办法》提出,社会科技奖应当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科学家精神,并对评选的非营利性、独立性等方面提出了一些要求,例如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分类评价,完善同行评议,遵循科技伦理规范,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等。

这些相关要求为社会科技奖励指明了正确方向和基本运行原则,总体是符合我国当前形势和国际科技奖通行惯例的。该《办法》是我国关于社会科技奖励的第一份指导性文件,在许多重要方面填补了相关空白,展示了科技主管部门推动我国科技发展、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科技奖励的愿望和动机。

因发展较早,科技发达国家在社会科技奖励领域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从中可汲取和借鉴的地方很多。比如,社会科技奖励主要依靠充分竞争来提升其价值导向,且可避免为政府监管工作增加过多负担。

提高社会科技奖水平的关键是充分竞争而非监管规范,因为任何规范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即使是我国权威的国家级科技奖,也曾引发争议,但并不会影响奖项的存在。而某一社会科技奖问题过多,就会严重损害设立者的声誉,设立者很可能会进行纠正甚至停止对奖项的资金支持。

回顾世界科技奖励的历史,就会看到国家奖励水平最高的奖项大部分是社会科技奖。这是因为政府科技奖虽具有垄断性,但颁奖往往需要考虑文化、地域、民族和政治等复杂因素,其权威性主要来自政府公信力,而不是单纯的科技水平高低。经过长期发展,往往评选过程最为严谨、公正,评审委员水平最高的社会科技奖项成为相关领域最高水平的代表。

例如,我国科学家屠呦呦曾经获得的拉斯克医学奖。该奖虽然奖金不算多,但自1946年设立以来长期坚持高水平的评选,最终从多如牛毛的科技奖励中脱颖而出,成为美国最具声望的生物医学奖项,被誉为“诺贝尔奖风向标”。而一些水平不高的社会科技奖,因高水平评委不愿意参与,获奖者和媒体也不愿意宣扬,最后变得默默无闻甚至销声匿迹。

在没有政府公信力背书的情况下,一个社会科技奖要得到科技界的认可从而生存下来,必须长期不懈地坚持和经历激烈竞争。相反,在加入过多的政府管理之后,一些水平不高的社会科技奖励有可能借助政府信用得以维持下去,但因权威性不够,变得可有可无,形同鸡肋。

科技发达国家社会科技奖励的另一个可借鉴之处是,为向全社会更鲜明地表达对社会科技奖的支持和鼓励,政府方面一般会增加若干实质性激励举措。具体而言,一方面可以在物质层面进行鼓励。例如,可根据奖项的资金额度,相应减免出资设奖人的所得税或者返还所得税;对于获得社会科技奖金的科学家,可参照政府科技奖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甚至可以对社会科技奖提供财政资金配套或者补助,以加大其奖励额度。另一方面,可以进行精神鼓励。由政府对出资设奖人给予表彰和大力宣传,让其感受到设立社会科技奖带来的巨大社会荣誉;对于获得社会科技奖的科学家,主流媒体也应当进行适当的宣传报道。

有必要指出的是,任何政策都是随着实践的丰富而逐渐成熟的,因此《办法》中的若干具体规定,可能还需在执行过程中不断总结完善。例如《办法》规定,社会科技奖的书面报告要提供“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等对设奖的指导意见和建议情况”和“与已有同类社会科技奖的差异说明”。其实一些社会力量并没有与国家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的渠道和能力,这有可能使设奖门槛大幅提高。而科技奖励的关键是竞争,多设几个无差异的奖项也未尝不可,最终可以通过“赛马”来检验哪个奖的含金量更高。

此外,《办法》还要求“设奖者应当委托一家具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能力和条件的非营利法人作为承办机构”。其实如果设奖者是一家具备足够实力的企业,完全有可能自行组织评奖活动,也会极力保证评选的公正性,这样才能维护企业声誉并避免浪费资金。

总之,社会科技奖的水平和影响力是一个国家科技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而提升社会科技奖水平的关键是竞争。我国虽然是科技大国,但社会科技奖的影响力并不大,竞争不足,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设立科技奖励将是我国健全新型举国体制的重要内容。我国应大力推动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出资设立科技奖,出台更多优惠政策、降低设奖门槛,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科技事业,从而提升新型举国体制的整体效能,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强劲的创新动力。(作者系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

(来源:《中国科学报》 2023-03-27 第1版 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