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报】关于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周城雄
近日,科学技术部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要严格控制奖励数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这一征求意见稿是对1999年发布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拟出的。
总体而言,征求意见稿基本符合近年来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主要精神。不过笔者认为,这一版的征求意见稿,仍然有一些需要完善之处,特别是其在操作层面上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经历了若干次较为重大的调整。但到改革开放前,科技奖励一直难以持续正常开展。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召开,奖励了7600多项科技成果,标志着科技奖励制度的恢复。1984年,科技进步奖设立。1985年,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至此我国有了专职的科技奖励运作管理机构。1987年,国家科技进步奖增设星火奖。1993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名义明确了科技奖励制度。1994年,国务院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技合作奖。
1999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废止。同年,科技部发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增设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科技奖励进一步法制化和正规化。2000年颁发的首届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科学家为袁隆平和吴文俊,奖金500万元,引起了社会极大关注。2005年,科普被纳入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2008年,企业技术创新工程被纳入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40多年来,国家层面共授予自然科学奖1000余项、技术发明奖4000余项、科学技术进步奖1万余项(不含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奖和国家星火奖奖励数)。从实践来看,我国科技奖励在激励科学家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奖励制度的持续实施,原有科技奖励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首先,科技奖励承载过多,奖励的功利性日趋显著。获奖者往往可以在工资、奖金、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课题争取以及院士专家评选等活动中获益,使得科技奖励的申请和评审带有很强的功利性,加剧了科技界浮躁现象,派生出浮夸、造假、拉关系、走后门等种种不良现象,影响了我国科技界的风气净化和科技水平的发展。
其次,奖励对象存在不合理现象,影响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科技奖励的对象首先应该是科学家本人而不是科技成果,但是除了以科学家个人为奖励对象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及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外,其他科技奖以科技成果为奖励对象,又以单一型成果奖居多,以一本专著、一项发明、一个实验、某个课题为奖励对象。
实际上,科技成果中除了取得突破性重大发现的单一型成果奖外,大部分是需要长期努力与探索的累积型成果。单一型成果奖励表面上好像奖励了所有参与者,实则淡化和模糊了在长期努力和探索中起到关键作用的科学家。
因此,我们会发现某一项成果列出的参与人员中,真正作出贡献的科学家反而靠后的情况。
最后,科技奖励的公正性难以保证。候选成果由所在单位、部门按行政级别逐级推荐上报,采取申报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按行政级别层层上报的方式,使有些科技成果因为在基层单位得不到承认而失去参评资格。另一方面,成果鉴定的质量极大程度上依赖评审专家的评价,在没有有效监督体系的情况下,容易滋生腐败。
科技奖励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得到了中央的高度重视。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科技奖励改革一直作为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推进。2017年,《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出台。2020年,国务院修订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科技奖励坚持公正性、荣誉性,重在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
在尊重科技发展规律和考虑我国科技界现状的情况下,笔者建议《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可以在当前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行以下修订:
第一,改革奖励项目的方式,对科学家进行奖励。这既可以避免争抢排名的不正当现象,又可以防止有人利用行政权力排挤科研人员。
第二,仅区分奖项类别而不区分奖励等级。可以参照国际科技奖励评审的模式,将奖项分为成就奖、青年奖等类别,不区分等级。
第三,政府科技奖励应当以精神鼓励为主,不设置奖金。一般而言,国外政府性的科技奖励大都是以荣誉为主,其奖金很少甚至没有奖金。例如,美国的国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创新奖,具有巨大影响力,但是都没有奖金,只授予奖章、证书。实际上,我国申报成果奖励时,几乎没有人是冲着奖金去的,主要还是看重奖励的影响力。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由候选人自行申报,而由评审委员会通过公正程序提名推荐,在公布获奖人之前严格保密,这也是当前国际上最通常的做法。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科研人员公关,既可以避免浪费科研人员的精力,也可以净化科技界的风气。
总之,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是我国科技奖励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和奖励制度的历史演变,可能当前有些改革很难一步到位,但只要修订符合基本的科技规律和通行的评选规则,逐步向着正确有效的方向推进,政府的科技奖励就一定能成为推动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动力。(作者系中科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