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市科技局印发了《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超前布局重大科技项目,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示范行动。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是新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组织实施关键共性技术和“卡脖子”技术研发,力争取得迭代性、颠覆性、原创性科技成果,构筑支撑产业发展的科技优势,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的驱动作用,对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新质生产力培育意义重大。
二、制定必要性
2024年12月9日,我局出台了《新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2024〕64号),文件出台后,原《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已废止。亟需出台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提升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管理,融入更多改革要素,更好发挥好政府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的组织作用,科学布局、统筹实施好新乡市重大科技项目。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7章33条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阐述了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的目的意义,明确了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组织方式,并分为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研发项目两大类。
第二章为管理职责。明确了市科技局、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为申报条件。明确了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条件。
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应符合国家、省和新乡市的产业、技术政策,聚焦产业发展和服务民生公益,符合年度项目指南确定的重大支持方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创新性强,拥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地位以上。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2.项目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到位,鼓励项目积极吸引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等社会投资。
3.申报重大科技项目的,可与高校院所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合作,项目前期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已进入中试阶段,有望实现产业化;申报重点研发项目的,须有新乡合作企业,合作单位具备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能力。
4.重大科技项目自筹研发资金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3倍。重点研发项目自筹研发资金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
5.同一项目已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新乡市市辖区、功能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单位。
2.具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相关领域创新平台,或是河南省实验室、河南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河南省中试基地、河南省产业研究院等。具备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机构及科研开发力量,措施得力,有助于促进优秀人才的培养。
3.领导团队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
4.能够保证项目资金的落实,上年末单位净资产不低于申请市财政资金的3倍。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经审计核准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
5.项目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两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同一项目不得多头和重复申报。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同时牵头申报和承担1个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当年验收通过的项目不计入查重范围。
第三章为项目立项。专项按照征集需求、凝练指南、发布通知、申报受理、评审论证、公示立项、签订任务书的方式组织实施。项目评审论证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行专家负责制。评审论证一般包括形式审查、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三个环节。市科技局根据评审论证结果确定拟立项支持项目,并进行立项公示。公示期间按要求受理异议材料、核查异议问题。根据公示和复议情况,确定立项结果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四章为管理与验收。确定了专项实行任务合同书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研究人员等一般事项。明确了项目的延期要求、验收要求、终止要求,验收实施“里程碑”管理,计划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三类。
第六章为信用管理与监督。明确了专项应加强信息公开、强化内控制度、实行承诺管理。
第七章为附则。《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15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