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试基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市科技局印发了《新乡市中试基地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市科技局决定出台《新乡市中试基地管理办法》。
二、制定必要性
2024年12月28日,原《新乡市中试基地命名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到期废止。亟需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强化新乡市中试基地管理,加快推动创新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5章16条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阐述了新乡市中试基地的定义,明确了新乡市中试基地的主要任务。
第二章为管理与职责。明确了新乡市中试基地命名和管理过程中市科技局、科技管理部门、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为条件与程序。明确了新乡市中试基地的条件和命名程序。新乡市中试基地采取自主申报、审核推荐、评审论证、审定公示、命名的程序。申请命名的中试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我市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体系,能形成明显的技术优势和区位优势。中试基地依托主体具备自主筹措运营资金的能力。
2.拥有核心服务能力。具备独立的场地,中试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拥有承担中试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检验检测设备,设备原值在3000万元以上;至少拥有3条以上能够提供数据模拟、应用场景、工艺改进、样品试制、临床应用、产品示范等的中试线,或至少已开展中试项目5项,其中至少成功实现3项成果的样品化、产品化。
3.拥有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试基地专业人才队伍结构合理,能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和规程。至少拥有15名以上从事技术、管理和一线中试熟化的专业化人才队伍,能够完成中试验证的总体方案设计、工艺设计、中试熟化等工作。
4.具有对外服务意愿。具有自主中试熟化能力并愿意发挥中试基地的作用,能为行业内提供开放共享中试服务,对外发布中试服务清单。衍生孵化、中试服务成效显著。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创办或孵化1家以上企业,企业累计估值达3000万元以上,或累计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
(2)技术成果转化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收入到账额在500万元以上。
5.具有健全、高效的管理和运营体系。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有合理的场地、设备等租赁收费标准、明晰的对外服务程序、完善的收益分配制度等。
6.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7.近三年内,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中试基地,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第四章为考核与服务。中试基地统一命名为“新乡市XXXX中试基地”,经正式公布后使用。中试基地实行定期绩效考核,原则上四年一个考核周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中试基地,撤销中试基地资格。
第五章为附则。《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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