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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豫科〔2016〕164号)
发布日期:2018-05-30 16:24:00 点击量:20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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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高新区、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全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平台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在《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2. 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附件1
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实验室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省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是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摇篮,是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实验室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促进开展创新活动,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开放共享的创新环境。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管理。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的总体建设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和发布实验室建设指南。
3.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4.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达标实验室的验收认定,组织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和总结交流。
5.安排确定实验室的有关经费。
6.推荐申报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省直部门(单位)或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规定,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指导实验室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实验室建设。
3.协助省科技厅开展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4.协调落实相关优惠措施。
5.协调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6.负责新建实验室的形式审查和推荐。
第六条
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具体组织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工作,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人才、物质、政策等配套条件和资金。
2.检查、监督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考评工作。
3.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遴选并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学术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审定实验室的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确定实验室的编制和人员安排。
5.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建设
第七条
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公开公平、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建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及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实验室建设。
第九条
实验室可依托高水平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或机构进行建设,也可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联合承建。
实验室承建单位不受隶属关系的限制。实验室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联合建设,联合建设的实验室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建设单位在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组建的实验室应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对我省建设与发展具有较好推动和支撑作用。
第十条
申请建设实验室要结合国家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符合我省优先发展的学科和技术领域,体现河南优势和特色,同时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发展方向符合我省经济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优先支持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市级和部门重点实验室。
2.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地方特色,承担并完成了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3.学术水平、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有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的研究人员)不少于3人;实验室主任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培养或合作培养研究生的能力。
4.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基本能满足科研实验的要求,其总值(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5.申请建设单位班子成员团结协作、管理科学、高效精干、勇于创新,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实验室的责任;能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总体规划,编制并下达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
1.申报实验室,依据《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由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报送《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
2.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对实验室建设进行综合评审,通过评审的实验室经审定后,由申请单位填写《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形式审查,报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建设。计划任务书是实验室建设执行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遵循“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一般为2年。实验室在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及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依托单位应定期向其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情况并抄报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将会同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与原建设计划要求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改进。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期满后,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按《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大纲》要求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开放运行。
对国家有关部门验收通过后批准开放运行的重点实验室,经省科技厅验收通过后,直接确认为省级重点实验室,参加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定期评估。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实验室运行发展中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引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视情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对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实验室,省科技厅牵头、主管部门协助,组织调查小组,协调解决问题,并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做出调整,限期1年进行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实验室资格。
第四章 变更与调整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学科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调整实验室布局,对实验室进行重组、合并和撤销等。
第十八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实验室在开展科学研究和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任期为5年,应聘时不超过六十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计划,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9-15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任期五年,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人员聘用制的人事制度。依托单位按实验室所设学科,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实验室的固定人员编制,通过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用;为促进科技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三分之二;实验室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技术队伍,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学术交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省内外的优秀科技人才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要注意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并努力引进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的名称。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大型精密仪器加入省大型仪器设备协作网,参与协作共享,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的日常经费由依托单位解决,实行专账管理,经费开支纳入依托单位年度预算;其设备仪器更新和运行经费,由省科技厅根据实验室向社会开放的工作数量和质量及研究水平等评估情况,给予后补助或资助。
第六章 评估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投入运行后,实行动态管理。对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工作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八条
按照实验室评估规则,根据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实验室,在运行经费上给予连续三年的支持。经费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对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要求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其省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九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申报条件,对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给予优先支持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积极择优支持其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河南省x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Henan Key Laboratory of xxx,(依托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增强实验室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检查实验室评估周期内的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并为省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组织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内容,制定评估方案,公布评估结果。
具体的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实施。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省科技厅对受托方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评估的主要依据为实验室建设规划、验收或运行绩效报告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相关管理及评估制度。评估的主要内容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重点突出考评期间研究成果产出的数量与水平,重大重点项目的立项数量与完成数量。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为3年,每3年评估一次。评估工作按学科领域分别进行。评估范围为正式开放运行的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为综合评估与现场评估两个部分。
第七条
评估专家由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熟悉实验室工作的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担任。
第八条
评估绩效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九条
省科技厅确定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依托单位和参评实验室。对于晋升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不再参加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其评估、考核按国家重点实验室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实验室的自评工作,审核《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等评估材料,并汇总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参评实验室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规定时间内,完成实验室自评工作(近三年)并向省科技厅提交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的《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第三章 综合评估
第十三条
综合评估按学科(领域)采取会议集中评审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综合评估专家组由省内外相关知名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综合评估专家通过审阅评估材料进行记名打分。
第十六条
综合评估时,专家应如实分析实验室的优势特色、地位和成绩,实事求是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发展规划或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
对综合评估成绩排名靠前的实验室进行现场评估,其考核绩效等级根据综合评估打分和现场评估打分确定。
第十八条
综合评估成绩排名靠后的不再进行现场评估,其考核绩效等级由综合评估打分确定。综合评估成绩低于60分(满分100分)的视为“不合格”类实验室,余者列为“合格”类实验室。
第四章 现场评估
第十九条
现场评估按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分组进行,专家组对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
第二十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组长主持。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审阅《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听取实验室主任汇报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核实科研成果产出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情况、考察仪器设备管理运行和共享情况、抽查实验记录,必要时可召开座谈会、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应当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第二十二条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作为署名单位,或依托单位+实验室为署名单位,或以更高级别的实验室作为署名单位,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要科研成果。国内外合作研究的重大成果以适当权重考虑。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在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
第五章 评估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省科技厅对实验室给予经费支持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实验室,省科技厅将每年给予一定的科研(运行)经费支持,连续支持三年。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引进技术和人才、资助开放课题、学术交流、自主选题研究和日常运行维护等。省科技厅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定是否继续给予资助或增加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省科技厅将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序列。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直接视为“不合格”实验室。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实验室评估信息公开制度。评估结果经省科技厅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九条
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三十条
实验室自评工作的内容和方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通过科技部批准建设或验收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或后补助。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监督检查办公室对此项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评估规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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