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规范和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立项管理,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项目实施质量,特制定本规范和程序(以下简称“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使用省财政资金投入的各类项目的立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立项包括:项目指南的制定和发布、申请受理、评审论证、编制下达等环节。
第四条 项目立项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保证科技计划立项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分工
(一)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
(二)主管部门。
(三)项目申请单位。
(四)项目申请者。
第六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的立项工作。
(二)加强对主管部门、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申请者的分类指导。
(三)协调解决项目立项中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好跟踪服务。
第七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省科技厅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的申请工作。
(二)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申请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把关和组织上报,并做好跟踪服务。
(三)结合工作实际对项目立项提出合理建议。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为项目申报提供必要条件。
(二)接受省科技厅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项目申请者的管理。
(三)客观、及时向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反映项目立项中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项目申请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结合自身条件,科学开展项目申请。
(二)客观、真实、正确、完整填报项目申请材料。
(三)严格遵守项目立项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主要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公布项目指南和申报指南。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申请单位和申请者填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后,按要求统一报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集中受理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直接受理项目申请单位和申请者的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评审包括初审、召开论证会和现场考察三个环节。
(一)初审。省科技厅按照项目指南和申报指南要求,从申请单位和申请者资质、基本条件、指标要求和研究方向等方面,组织对项目进行初审。
(二)召开论证会。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集中论证。专家应提出明确论证意见,包括“同意立项”、“暂缓立项”、“不予立项”等三类,并说明理由。
(三)现场考察。根据专家论证会意见,必要时省科技厅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专家应提出明确现场考察意见,包括“同意立项”、“暂缓立项”、“不予立项”等三类,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论证会意见和现场考察意见,最终评审结果为“同意立项”的项目,列入河南省年度科技发展计划。
第十五条 拟以招投标、后补助等方式立项的项目,依据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机制和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省科技厅在充分征求企业、科研单位、地方和相关部门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指南和申请指南,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第十七条 网上申报制度。改进和完善“河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网上申报。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制度。对项目申请单位、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进行重点审核,加强项目查重审核,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立项。成立监督委员会,加强对项目立项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立项查询制度。明确项目立项各环节的操作流程,使项目申请单位能够及时查询立项进度,实现项目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条 专家选用制度。参照《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科学技术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09〕174号)要求,规范项目评审专家行为。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制度。参照《河南省项目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豫科〔2014〕137号),加强项目立项的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信用管理制度。参照《关于在省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通知》(豫科计〔2009〕57号),加强项目立项诚信工作建设和信用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办法》(豫科计〔2006〕16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四条 各类科技计划应参照本规程修订或制定各自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