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1-15 浏览量:327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河南)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深入推进“十二五”国家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河南)基地建设工作,做大做强我省中药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企业的认定范围为:在河南省境内注册,从事中药材种植、中药饮片炮制加工、中成药生产、中药和天然药物研究开发的具备较强自主研发能力的法人企业;示范基地的认定范围是指我省企业牵头建立在省内的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
    第三条 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企业、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成立河南省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管理专家指导组。具体负责对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技术咨询、业务培训;负责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的现场考察、评审、评估和验收等工作;负责研究我省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和探索其发展态势,为政府部门决策和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和建设性意见。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采取自愿申报方式,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 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认定范围的企业;
    (二)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开发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企业领导高度重视中药现代化工作;
    (三)企业通过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简称GMP认证),或按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从事中药材生产,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有可靠的质量控制体系;
    (四)企业的流动资金、生产场所、设施设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有完善的科技管理体制与较强市场开发能力。其中中药材种植生产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饮片炮制加工企业的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中成药生产企业的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五)企业建有技术研发机构,并与国内外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稳固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总收入的比例在3%以上;并有两个以上在研创新品种,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六)企业发展模式在全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性。
    第八条 申请示范基地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示范基地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由企业牵头组织建设。
    (二)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成立由相关部门、乡(镇)参与的中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业务指导工作由归口部门统一管理。中药产业列入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同时制定了中药材种植发展规划,有相应的经费投入、扶持政策及措施等。
    (三)基地位于中药材种植适宜区,生态环境良好,具有一定的中药材种植历史。
    (四)中药材种植相对集中,具有一定的规模,中药材种植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主要品种产量相对稳定,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具有品牌发展潜力。
    (五)注重资源、环境保护,重视中药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符合《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
    (六)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良好的服务机制,可为企业和药材种植户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等服务;积极推进中药材种植,实施GAP认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基地与国内外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中药材种植、品种整理和选育、病虫害防控、产地加工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工作等方面有较好的基础。
    第九条 申报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河南省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企业申报书(附1);
    2.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证书复印件;
    3.通过GMP认证的证书(复印件)、主要产品生产批文(复印件),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的证明(项目编号、名称)。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与国内外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合作的协议(复印件)。
    第十条 申报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基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河南省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基地申报书(附2);
    2.按照GAP进行中药材生产的技术资料;
    3.当地政府对中药材发展的扶持配套政策及措施等文件。
    4.当地中药产业发展历史及现状。含中药材生产品种、面积、产量、效益、环境状况以及中药生产企业状况等。
    5.基地与国内外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合作的协议(复印件)。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考察。专家组根据评审考察结果向省科技厅提出推荐意见,省科技厅审核批准后,发文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标牌。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合格者,继续享受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称号和相关优惠。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称号,收回标牌。
    第十三条 对已认定的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企业、基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提供虚假申请认定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和基地,三年内不能再申报示范企业、示范基地,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和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企业变更生产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重新认定。
    第十五条 科技部门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到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开展技术服务,进行中药现代化先进适用技术和政策法规培训,帮助解决科技创新中的技术难题。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科技部门将纳入国家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河南)基地统一管理,网络化配置科技资源,给予优先重点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