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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申报指南 (2018年度)
发布日期:2018-12-05 10:39:36 点击量: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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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类型
(一)高校院所类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依托在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组建的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
(二)企业类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依托新乡市企业组建的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
二、申报条件
(一)在新乡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在协同创新、成果转化、创业培训、孵化育成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
(三)具有较高技术研发水平和研发实力,能够聚集相关产业创新资源,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应具有市级及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研发平台;
(四)对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职能定位准确,制定有明确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组建期建设方案;
(五)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负责人应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或学术造诣。
(六)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经审计核准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大中型企业不低于1.5%,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七)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未发生过环境、知识产权等重大违法行为。
三、组建要求
(一)中心组建期2年,组建期内中心须拥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或建设方案,产业定位清晰,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服务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建立专帐单独核算,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拥有从事中心运营管理的专职人员不低于3人。
(二)中心具有健全的创新创业服务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协同交流机制、经费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
1.建立创新创业服务机制。中心应按照工作职能,结合自身定位,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细化年度工作方案,设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考核指标,扎实推进各项科技协同创新创业活动项目化管理。
2.建立权益保障机制。中心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 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协同单位的合法权益。
3.建立协同交流机制。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纳新加入协同单位,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合作。中心要形成成果辐射效应,通过举办科技成果推介会、技术对接会、学术论坛等多种形式的科技活动,实现先进科技成果引进来与走出去的有机结合,不断提升中心开放合作水平。
4.建立经费管理制度。中心经费应进行专帐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办法,并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5.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中心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包括开展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取得重大突破及阶段性成果、开展重大专题研讨和学术交流会议以及协同单位的变更等,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备案。
(三)高校院所中心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独立完整、职责明确的管理团队,可自主支配的用于科技协同创新创业活动的场地条件,可保障创新创业活动的人才、软硬件设备;
2.开展较为深入的科技协同创新创业活动,具备教育培训、人才引进和培育、成果转化和推广、共性技术研发、产品检测、信息服务、开放合作等创新创业服务功能。
3.拥有一定数量和影响力的协同单位,鼓励以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形式与协同单位共同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明确技术创新目标,落实协同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
4.协助协同企业完成1-2家市级以上研发平台认定;2-3项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申报10项以 上知识产权(含2-3项发明专利,外观专利除外);实现新产品的销售;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进行技术合同认定;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协助协同企业不断强化研发实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5.中心应按年度举办1-2场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交流活动;孵化创新创业企业;实现研发设备共享。
(四)企业中心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独立完整、职责明确的管理团队,具有200平米以上可自主支配的用于科技协同创新创业活动的场地,并拥有能够保障创新创业活动的人才团队、软硬件设备;
2.中心应与在新及域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5家以上产业上下游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合作,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明确技术创新目标,落实协同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
3.开展较为深入的科技协同创新创业活动,具备实训实习、人才引进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共性技术研发、产品检测、信息服务、开放合作等创新创业服务功能。
4.与协同单位共同完成1家市级以上研发平台认定,申报1项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10项知识产权(含2-3项发明专利,外观专利除外),完成新产品销售,按年度举办1场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交流活动,与在新高等院校合作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实习实训及社会实践,实现研发设备共享,开展技术合同认定。
四、申报材料
《新乡市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组建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其中,附件主要包括:
1.承诺书;
2.拟组建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
3.依托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拟组建中心负责人学位及职称证明;
5.拟组建中心学术委员会人员名单、中心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专职管理人员名单;
6.依托单位平台建设及技术研发资质情况;
7.依托单位拥有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外观专利除外);
8.试验及检测仪器设备统计清单、照片(可共享设备须单独标注);
9.合作单位名录及已签订合作单位协议复印件;
10.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企业须提供)。
五、支持方式
1.对组建的新乡市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给予经费支持,经费按照中期考核和组建验收情况分年度拨付。
2.对经过认定的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享受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
3.对经过认定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依托单位及成员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优先享受新乡市科技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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