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市支持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 高水平应用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5 浏览量:7740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市支持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

高水平应用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支持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2024年6月20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


  新乡市支持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着力培育重点产业链有关决策部署,加快提升我市人工智能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集聚

1.建设人工智能产业聚集地。鼓励人工智能头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以及先进制造、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等行业头部企业人工智能业务片区总部进驻新乡人工智能产业园区。对2024年1月1日之后开始在新乡人工智能产业园区实际经营的人工智能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其上一年度在人工智能产业园区内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面积,最高可享受租金前一年全额补贴,后两年减半补贴的政策扶持,租金先交后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高新区管委会)

2.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引进。对在新落户的通用及行业大模型企业、跨领域应用企业、新兴算力企业、安全人工智能企业等,优先匹配算力、数据、场景、基金、场地等要素资源。对人工智能领域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在新设立研发中心或成立(子)公司,择优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于人工智能独角兽企业、领军企业、细分领域国内10强企业等在新设立总部或建设重大项目,申请“一事一议”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二、完善人工智能产业创新生态

3.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建设省级以上研发平台,争取省级科技创新发展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4.支持人工智能企业成果转化。支持和鼓励企业转移转化市外科技成果。对本市企业购买市外科技成果并在新乡转化、产业化的,受益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一次性给予2%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将奖励资金用于技术转移突出贡献者或团队。(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三、加快人工智能高端产品研发

5.支持高端产品研发。鼓励企业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研发智能机器人、高端智能装备等高端产品,产品入选年度河南省装备制造业十大标志性高端装备的,对研发制造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照省级财政奖励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6.支持算法软件源头创新。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研制人工智能开发框架,研发相关基础软件产品,对经省认定的河南首版次软件产品,对市内研发企业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四、加强数据要素保障

7.推动数据开放应用。完善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机制,依法依规向人工智能企业开放重点领域数据,支持企业充分挖掘公共数据的商业价值,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创新。探索打造数据训练基地,培育发展人工智能生成语音、图像和自然语言等内容产业。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发掘开放数据,推动建立开放性行业大数据训练库、标准测试数据集等,积极将人工智能领域高质量数据集接入省、市公共数据统一开放平台、融合开发平台、数据交易平台等,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发改委)

五、其他保障措施

8.对新乡市内引进人工智能人才和团队,享受省市相关人才政策,进一步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支持相关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做到符合条件的应评尽评。(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

9.支持人工智能产业投融资。高新区设立人工智能产业研究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人工智能企业及产业化项目;相关引导基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人工智能衍生孵化项目和分设企业融资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人工智能企业培育。加强对人工智能产业链企业培育、指导,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借助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做大做强,引导银行等机构强化对新乡市人工智能产业链重点企业经营建设支持,做好银企对接服务,支持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工信局,高新区管委会)

10.对于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重大科研成果转化、重大科研技术突破、对新乡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关键人才等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本文所列各项支持政策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我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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