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新乡市中试基地命名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30 浏览量:28839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战略部署,引导和规范我市中试基地建设发展,加快推动创新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构建符合我市产业实际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生态体系,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29日 


新乡市中试基地命名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全省创新高地的战略部署,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引导和规范新乡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 (以下简称“中试基地”)建设发展,加快推动创新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支撑引领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试基地,是指以高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各类开发区等为依托,为科技成果进行中试熟化及二次开发试验,建立完善技术规范 (包括产品标准、产品工艺规程、质量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行业准入资质,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开放共享平台。

第三条  中试基地的主要任务是针对行业、企业发展的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的将科技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产业化研究开发,为适应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的工艺和技术,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新产品。

第四条  中试基地通过“市级层面设计布局”和“县区政府指导创建”等方式组建。

(一)市级层面设计布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统筹布局,自上而下建设一批功能齐全、开放共享的通用服务型中试基地。

(二)县区政府指导创建。按照市级引导,各县(市)、区政府+申报单位为主的原则,根据地方产业特点,自下而上建设一批市县区协同,专业性强、服务地方产业发展的特色服务型中试基地。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统筹中试基地总体规划和布局,主要包括:

(一)组织编制中试基地建设方案。

(二)制定中试基地管理办法。

(三)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中试基地建设发展的政策与措施,协调和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

(四)对已命名的中试基地进行考核。

第六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中试基地的建设、培育、推荐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开展中试基地的培育、初审等管理工作。

(二)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推进政策措施落实。

(三)指导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行,统筹资源支持中试基地建设和发展。

(四)协助做好中试基地的考核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  中试基地依托单位负责中试基地的建设与运行,主要包括:

(一)为中试基地所服务领域科研成果提供中间试验服务。

(二)建设专职从事中试验证总体方案设计、工艺设计、生产运营的专业人才队伍,配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三)建立灵活高效的管理运营机制,制定和完善租赁收费标准、对外服务程序、收益分配制度等,并向社会公布中试服务清单。

(四)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五)及时解决中试基地建设运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请命名的中试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体系,能形成明显的技术优势和区位优势。中试基地依托主体具备自主筹措运营资金的能力。

(二)拥有核心服务能力。具备独立的场地,中试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拥有承担中试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检验检测设备,设备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至少拥有2条以上能够提供数据模拟、应用场景、工艺改进、样品试制、临床应用、产品示范等的中试线,或至少已开展中试项目5项,其中至少成功实现3项成果的样品化、产品化。

(三)拥有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试基地专业人才队伍结构合理,能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和规程。至少拥有15名以上从事技术、管理和一线中试熟化的专业化人才队伍,能够完成中试验证的总体方案设计、工艺设计、中试熟化等工作。

(四)具有对外服务意愿。具有自主中试熟化能力并愿意发挥中试基地的作用,能为行业内提供开放共享中试服务,对外发布中试服务清单。衍生孵化、中试服务成效显著。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创办或孵化1家以上企业,企业累计估值达2000万元以上,或累计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

2.技术成果转化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收入到账额在500万元以上。

(五)具有健全、高效的管理和运营体系。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有合理的场地、设备等租赁收费标准、明晰的对外服务程序、完善的收益分配制度等。

(六)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七)近三年内,中试基地运营主体和法人代表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九条  命名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每年发布中试基地申报通知,启动中试基地命名工作。

(二)组织申报。各中试基地运营主体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对其真实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推荐文件,报送市科技局。

(三)审核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评审论证和实地考察,形成综合论证意见,提出中试基地拟命名名单。

(四)审定公示。通过专家论证的拟命名中试基地名单,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统一命名。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统一印发命名文件,中试基地资格自命名文件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到期自动失效。

第四章  考核与服务

第十条  考核办法

(一)中试基地实行定期绩效考核。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中试基地实施考核,重点考核中试基地的中试熟化情况。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20%,“良好”等次不超过30%。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中试基地,撤销中试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  已批准命名的中试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五)不能按时保质提交相关材料的。

对因本条第(一)至第(四)款原因取消中试基地资格的单位,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二条  中试基地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

第十三条  中试基地统一命名为“新乡市+产业领域+中试基地”,经正式公布后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变动,以变动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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