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8 浏览量:6412

新科〔2018〕43号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项目实施质量,保证项目实施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了《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9日


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化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6〕17号),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项目实施质量,保证项目实施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依据《新乡市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科〔2016〕1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是突出对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突出对整体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关键共性技术开展系统性的创新,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三条  专项突出目标导向,聚焦新乡市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集中力量办大事。通过全社会科技资源集成,力争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突破,解决新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并加快实现产业化。 

第四条  专项聚焦新乡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产品的产业化,支持通过开展重大创新活动实现科技成果的域内转化,支持通过开放合作实现科技成果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专项分为重大产业化专项、重大创新活动专项、重大开放合作专项。

1.重大产业化专项:以域内企业为主体,以重大创新产品研制及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为目标,通过产业链和创新链的创新资源汇聚和一体化组织实施,形成产业化能力,整体提升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产业集群的影响力。

2.重大创新活动专项:以域内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为主体,突出解决全市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制约产业发展的瓶颈难题,通过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形成原创性重大技术成果,并在域内进行技术转移及示范转化。

3.重大开放合作专项:以域内企业为主体,通过对外开放及深度对接合作,引进域外高校、科研机构和龙头企业的优秀科技成果,在域内迅速实现工程化或产业化目标,发展壮大新乡市的主导产业。

第五条  专项实施采取目标责任制,分期实施。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单个专项经费支持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立项后,核定财政补助经费总额。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

对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主要采取前补助方式,并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分年度拨付项目经费。

对于企业承担的项目,主要采取后补助方式。项目单位先行组织实施,取得预期成果并按规定程序通过评估、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对于研发经费需求量大、风险程度高、承担单位经济实力较弱的项目,可事先按照财政补助经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拨付启动经费。

前补助经费开支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启动经费的拨付和使用管理参照前补助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后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用于其研发活动。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七条 专项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三类:

1.市科技管理部门

2.项目主管部门。

3.项目申请单位(承担单位)。

第八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立项、过程监督、中期评估、结项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申请单位(承担单位)的分类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立项、实施过程、项目结项中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好跟踪服务。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专项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科技管理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为其科技管理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申请单位(承担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把关和组织上报,并做好跟踪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对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项目结项提出合理建议。

项目主管部门协助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的申请、开展项目过程管理、项目结项工作。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强化责任意识,结合自身条件,科学开展项目申请、实施、结项工作。加强专项实施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供必要的研究开发条件。客观、真实、正确、完整填报项目申请、总结、验收等相关材料。自觉接受市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评估,客观、及时向市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反映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项中的问题。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部署,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进步需求,在充分征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公布项目指南,发布项目申请通知。

第十二条  申报专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省和新乡市的产业、技术政策。符合年度项目指南确定的重大支持方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地位以上。

2.项目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的技术引领或示范带动作用,项目产品市场需求广阔,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支撑优势支柱产业技术升级与发展壮大。

3.项目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到位,鼓励项目积极吸引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等社会投资。

4.申报重大产业化专项的,项目前期已取得阶段性成果,项目进入中试阶段,有望实现产业化;申报重大创新活动专项的,必须有域内合作单位,合作单位具备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能力;申报重大开放合作专项的,申报单位对核心技术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5.同一项目已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  专项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新乡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单位。

2.具有相关领域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省创新型科技团队等研发条件和能力,或创新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具备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机构及科研开发力量,措施得力,有助于促进优秀人才的培养。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

4.能够保证项目资金的落实,上年末单位净资产不低于申请市财政资金的3倍。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经审计核准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大中型企业不低于1.5%,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项目研发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3倍。

5.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应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

6.已承担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尚未验收的企业(事业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重大科技专项。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填写《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报书》和《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经费预算申报书》,按照申报要求提供相关附件证明材料。项目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申请单位填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按要求统一报市科技管理部门。市属单位(企业)的项目申请材料经审核后直接报送至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专项立项评审工作。评审一般包括初审、专家论证和现场核查三个环节。

1.初审。市科技管理部门按照项目指南和申报要求,集中受理申报材料,按领域进行形式审查,初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2.专家论证。市科技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等联合组织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成立项目论证专家组,分领域进行项目论证和财务审核,提出明确论证意见,可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现场考察。

3.现场核查。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现场核查情况,综合评定提出“建议立项”的项目,经研究后拟列入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年度专项立项计划。

第十七条  根据专项的项目规模和投资额度,市财政部门、市科技管理部门联合核定项目经费支持额度和年度支持经费。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核定的项目经费支持额度对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进行调整(单位自筹及匹配资金不得减少)。

第十八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专项计划合同书,明确专项总体目标、关键节点目标和考核指标,并对考核指标进行量化,作为专项管理、结项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技管理部门依据项目合同书和核定的项目经费额度,按照项目承担单位财政隶属关系按年度下达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依据专项管理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同时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开展年度检查或监督(监理)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过程管理的具体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确保项目目标的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计划合同书和项目预算书的内容实施,确需对项目参与单位、技术经济指标、实施周期和进度、项目经费及项目核心参与人员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财政经费拨付、管理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专项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专项计划合同书规定的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前提出验收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市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并在验收前一个月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专项验收报告和专项经费决算资料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1.项目验收报告对照专项计划合同书规定的考核指标任务说明项目目标完成情况;

2.项目经费决算应包括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1.项目验收材料弄虚作假;

2.未达到专项计划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且差距较大,量化类指标完成率达不到80%;

3.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

4.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5.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管理问题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

6.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也未申请延期。

第二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终止”,不再拨付剩余财政支持资金,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申报专项资格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八条  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健全专项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加强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

第三十条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采取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加强专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市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项目管理的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新科计〔2016〕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