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科普传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科普传播手段,提升科普传播能力,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多方面参与的良好局面,充分发挥科普基地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切实提升公众科学素养,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结合新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科普传播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命名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传播基地,是指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载体,是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与服务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科普传播基地申报常年受理、统一命名、动态调整。
第二章 条件
第五条 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均可申报科普传播基地。
第六条 自愿开展科普传播活动,有固定的科普传播活动场所,科普传播主题突出,科普设施能够满足向公众开放的需要。
第七条 科普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实行科普活动项目责任制,制定有基地科普活动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普活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到位。
第三章 推荐与申报
第八条 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函;
(二)科普传播基地申报书;
(三)其他相关附件:申请单位法人资质材料;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材料;技术人才团队;科普工作管理制度;科普工作规划计划;开展各类科普活动的文字、图片或视频资料等。
第四章 评审与命名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研究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命名为“新乡市科普传播基地”。
第五章 运行要求
第十一条 科普传播基地每年面向公众开展科普传播活动应不少于4次,并积极参加科技活动周等各级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科普传播基地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传播渠道;加强科普工作宣传与合作交流,扩大社会影响。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科普传播基地的组织认定工作,加强对主管部门、申报单位的工作指导,并根据科普活动开展情况,给予适当的资助。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加强跟踪管理,指导其开展科普传播活动。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负责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科普传播基地应将其科普资源、服务内容等信息主动面向社会公开,履行向社会公众开放、服务的义务;并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终止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对已命名的科普传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科普传播基地命名:
(一)未履行科普传播基地义务,经告知仍不整改的;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
(四)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