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科普传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1-25 浏览量:56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科普传播手段,提升科普传播能力,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多方面参与的良好局面充分发挥科普基地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切实提升公众科学素养,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结合新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科普传播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命名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传播基地,是指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载体,是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与服务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科普传播基地申报常年受理、统一命名、动态调整。

 

第二章 条件

 

第五条 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均可申报科普传播基地。

第六条 自愿开展科普传播活动,有固定的科普传播活动场所,科普传播主题突出,科普设施能够满足向公众开放的需要。

第七条 科普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实行科普活动项目责任制,制定有基地科普活动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普活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到位。

 

第三章 推荐与申报

 

第八条 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函;

(二)科普传播基地申报书;

(三)其他相关附件:申请单位法人资质材料;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材料;技术人才团队;科普工作管理制度;科普工作规划计划;开展各类科普活动的文字、图片或视频资料等。

 

       第四章  评审与命名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研究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命名为“新乡市科普传播基地

 

    第五章  运行要求

 

第十一条 科普传播基地每年面向公众开展科普传播活动应不少于4次,并积极参加科技活动周等各级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科普传播基地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传播渠道;加强科普工作宣传与合作交流,扩大社会影响。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科普传播基地的组织认定工作,加强对主管部门、申报单位的工作指导,并根据科普活动开展情况,给予适当的资助。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加强跟踪管理,指导其开展科普传播活动。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负责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科普传播基地应将其科普资源、服务内容等信息主动面向社会公开,履行向社会公众开放、服务的义务;并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终止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对已命名的科普传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科普传播基地命名:

    (一)未履行科普传播基地义务,经告知仍不整改的;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

(四)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