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新乡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9 浏览量:4784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规范我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新乡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乡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5月25日
 
 
新乡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规范我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根据省科技厅《培育发展河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工作指引》(豫科〔2016〕155号)、《中共新乡市委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发[2016]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为法人内设机构,从事技术转移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我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包括: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设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技术转移、技术扩散、技术贸易、技术推广等;
    (七)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八)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  申报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技术投融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推广等方面的专业服务能力,运营时间应在1年以上;
    (二)拥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应占从业人员的60%以上;
    (四)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在区域内有良好的信誉;
    (五)机构建设、运营经费投入不低于20万元;
    (六)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在我市实现技术转移5项技术交易额合计达50万元或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00万元。
 
    第七条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由申请单位所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提出意见后,报新乡市科学技术局统一受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其内设机构组织审核,提出意见后,可直接报至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第八条  申请认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乡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主要业务骨干的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五)上年度该机构从事技术转移中介的三方合同、技术出让方开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收款发票复印件及服务收入证明;
  (六)上年度该机构财务报告;
        (七)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单位出具的合同认定证明材料;
        (八)其它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九条  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一)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年度报表统计报告制度。经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在当年的12月15日前向新乡市科学技术局报送本年度报表。
    (二)新乡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评估考核,对考核未达到标准的示范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取消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条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申请认定及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或撤销其称号,并取消申报资格两年。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相关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报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十二条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