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策解读(失效)

发布时间:2016-07-15 浏览量:4167

  
2015年7月,市政府出台了新的《新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新政〔2015〕11号),取代原有的《新乡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励办法》(新政〔2006〕34号)和《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新《奖励办法》的出台,有效的整合了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在奖项设置、奖励范围、评审条件、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异议处理等方面提供了依据。
一、为什么要制定新的奖励办法?
随着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原有的科学技术奖励体系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和工作的需要。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体系,发挥科学技术奖励激励和引导科技创新的作用,调动科技人员科技创新和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引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在市委市政府的指导下,市科技局着手,在充分征求19家职能部门的意见后,出台了新的奖励办法。
二、新的奖励办法有哪些内容?
首先是完善了我市科学技术奖励体系。奖励办法在第一章第二条即明确了我市科学技术奖励体系包括“市长创新奖、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优秀专利贡献奖”四大类科技奖励。授予对象涵盖企事业单位、人才、科技项目(成果)、专利等各个方面。
其次是明确授奖数量和奖金。奖励办法在第二章第六至九条分别确定了各类奖项的授奖数量,其中:市长创新奖每年不超过3个,每个获奖单位奖金50万元;科技重大贡献奖每年不超过2个,每位获奖人奖金25万元;科技进步奖每年授奖不超过申报数的60%,一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1万元;优秀专利贡献奖每年不超过10个,奖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4万元、2万元。
奖励办法还规范了奖励工作的管理程序。规范评审程序是保障评审质量,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关键。奖励办法明确的规范了科技奖励工作程序中包括申报推荐、形式审查、专家初评、评审评选、批准颁奖以及异议处理、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
三、奖励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如何
新的奖励办法从发布之日即2015年7月28日起实施,其有效期则要根据我市科技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原则,适时予以修订和完善。
 
注: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该文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