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创新型单位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15 浏览量:3506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乡市创新型单位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乡市创新型单位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016年3月18日
 
 
新乡市创新型单位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乡市创新型单位认定工作,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建,根据《新乡市创新型单位建设暂行管理办法》(新政文〔2015〕98号),结合我市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新型单位是指具有健全的创新体制和机制,能够持续开展技术、管理、理念和文化等创新活动,具备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整体技术水平在我市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所处行业开展创新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创新型单位认定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遵循突出示范带动、鼓励科技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经认定的创新型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在从事创新研发活动方面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市级相关科技计划优先支持创新型单位。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  工作职责
创新型单位的认定工作由新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一组织,采取竞争择优的办法进行审批。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创新型单位的申报受理、资料汇总、评审组织、认定下达等工作;相关科室负责创新型单位的资料审核、专家评审、现场审核、组织推荐等工作。
第六条  材料受理
申请单位根据申报要求认真填写对应类别的创新型单位申请书,将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要求装订成册,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
第七条  部门初审
市科技局各相关科室按照《新乡市创新型单位建设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筛选,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汇总后报送政策法规科。
第八条  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一切责任。如材料失实,市科技局将取消申请单位参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申请单位的监管部门。
第三章  评审与认定
第九条  评审原则
创新型单位评审遵循客观、科学、公正,综合评价、比较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创新型单位评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创新环境、创新人才、创新体系、社会效益等指标。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设立专家组长一名。评审实行会议论证和现场审核相结合,并由专家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会议论证。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评审论证会议的组织工作。各相关科室负责本类别创新型单位的具体评审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现场审核名单;
(二)现场审核。各相关科室组织专家对本类别确定的现场审核单位进行核查,主要审核申报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相符。
(三)评审意见。专家组根据会议论证和现场审核情况对申请单位出具评审意见。
(四)汇总推荐。各相关科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各类别创新型单位推荐名单,并报政策法规科汇总。
(五)拟定名单。政策法规科汇总、综合评定提出创新型单位拟定名单。
第十三条  公示认定
创新型单位评审结果经市科技局研究后在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文件认定创新型单位。
第四章  评审监督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为其提出的个人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严格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凡参加创新型单位申报的专家一律不能担任会议评审专家。评审专家要回避与申报单位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和讨论。评审专家要主动申明自己应回避的申请单位及原因。
第十六条  评审会议采取封闭式管理和严格的保密措施。未经批准,评审专家不能延迟报到,不得提前离会。评审专家不准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意见、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及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信息。
第十七条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其评审记录作废,且计入专家信誉档案。严禁该专家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各类评审会议。
第十八条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工作人员,由市科技局对其通报批评,并对其负责的评审工作重新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创新型单位的评审认定、考核评估等全过程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 创新型单位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认定的创新型单位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工作开展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形成书面材料,经监管部门审核后报至市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  创新型单位的监管部门负责对所属的创新型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市科技局联合各监管部门对创新型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创新型单位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组织对创新型单位进行定期评估,两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对创新型单位两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各监管部门提供的年度考核情况和定期评估成绩,对创新型单位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创新型单位,予以警告或撤销其创新型单位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乡市创新型单位经批准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创新型单位资格自动取消,需重新申报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新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