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科普传播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24 浏览量:306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单位等在科普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提高广大农民群众运用现代农业技术开展农业生产的技能,增强社区居民在食品安全、生态环保、低碳节能、健康生活等方面的自觉行动意识,提升群众科技素养,更好地实施新乡市科普传播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科普传播工程项目的申报、推荐、评审、立项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新乡市科普传播工程项目分为农村传播工程(以下简称“农村工程”)、社区传播工程(以下简称“社区工程”)、科技素质提升传播工程(以下简称“科技提升工程”)。
    农村工程主要承载农村在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等方面的科技传播。
    社区工程主要承载城镇社区在食品安全、生态环保、低碳节能和健康生活等方面的科技知识传播。
    科技提升工程主要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适用技术和与广大公众息息相关的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培训讲座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新乡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传播工程项目的工作计划、发布相关信息等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部门的项目推荐,同时协助市科技管理部门开展本地区或本部门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科普工作机构、乡镇、办事处等单位负责项目的申报和实施。项目实施的乡镇或办事处应明确一个科普传播核心村或核心社区。
    第七条  项目服务方由科学技术普及服务团队(以下简称“服务团队”)承担。
 
第三章  推荐和受理
    第八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科技需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机构、乡镇、办事处等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九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申报要求,对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确认受理的项目进行公示。
 
第四章  评审、公示和立项
    第十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评审的组织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对受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项目的真实性、相应的基础条件和需求等情况。
    第十二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结合实地考察情况,筛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将筛选出的农村工程和社区工程的项目发送至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征集农村和社区工程服务团队;联系我市农林、卫生和科技管理等相关单位,组成科技提升工程服务团队。
    第十三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通过召开项目评审会,拟定服务团队,并将拟立项名单对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印发立项文件。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与实施项目的相关单位和服务团队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七条  市科普传播工程的具体实施。
    农村工程由服务团队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到项目实施地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社区工程由服务团队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到项目实施地开展科普知识宣传讲座。
    科技提升工程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服务团队在计划时间内,到项目实施地开展农村适用技术培训和与广大公众息息相关的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培训讲座等活动。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对市传播工程项目进行动态管理。
    农村和社区工程实施期为一年,半年为一个中期评估阶段。
    科技提升工程,每个项目一般应相对集中1—2期组织实施。
 
第七章  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市传播工程项目的经费管理工作。
    农村和社区工程实施项目所需经费,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在科普经费中支付。其中一部分由市科技管理部门为实施项目的申报单位购置科普用品、科普设备和科普器材等,剩余部分用于服务团队开展科普培训和科普知识讲座等。
    科技提升工程实施项目所需经费,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在科普经费中支付。其中一部分用于服务团队的专家劳务费等支出,剩余部分用于开展培训活动所需的场地租赁费和培训资料费等相关支出。
 
第八章  监  督
    第二十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监督项目管理全过程,重点监督项目立项、经费使用、项目验收等主要环节。
 
第九章  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的结项验收。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乡市科普传播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