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30 浏览量:349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乡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会议和《新乡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010—2020年)》(新政〔2010〕15 号),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升服务水平,构筑和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特设立新乡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平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注重实效、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引导和调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共同参与平台建设,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新产品研发,形成全社会参与平台建设的合力。
第三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市级财政拨款,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科技平台专项资金主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给予补助,采取先申请后择优补助的方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科技平台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安排意见;
   (二)依据科技平台建设的实际投入情况拨付科技平台专项资金;
   (三)监督、检查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受理科技平台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二)根据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及申请的情况,提出支持范围和资金安排建议;
   (三)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科技平台专项资金补助申请的筛选工作;
   (四)跟踪管理科技平台专项资金实施过程。
第六条  平台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科技平台专项资金年度经费预算;
   (二)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三)负责科技平台专项资金项目经费、运行维护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委托专家组或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补助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平台是指:
   (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依托研发实力较强的骨干企业或通过产学研合作,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二)重点实验室。以优势学科、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为重点,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重点企业及其他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社会力量为依托,通过应用基础研究,追踪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获取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
   第八条  申请科技平台补助资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新乡境内进行独立注册、运作;
   2、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后,建设期满通过验收,达到合格等次以上。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平台,由平台或所依托企事业单位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科技平台补助资金,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1、《新乡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2、平台资质(资格)证书及验收结果等证明材料;
   3、近两年平台服务项目(内容)清单;
   4、近两年平台财务收支情况佐证材料(需提供审计报告);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科技平台补助资金的申请时间,以通知要求为准,逾期当年不予受理。
   第五章 补助资金的审批
   第十二条 各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平台进行核实、筛选。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依据筛选结果,提出年度科技平台专项资金安排意见,与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

   第六章 补助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平台承担单位对科技平台专项资金要专账核算,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并定期报送平台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考评的重点是补助资金落实和支出情况、平台组织管理水平、平台建设实施产生的效益等方面的内容,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