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
近日,省科技厅研究起草并提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制度,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鼓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省科技厅将根据《意见》要求,着力从五个方面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激发科技创新内生动力。
一是推动形成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主要包括逐步提高科研人员收入水平,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旨在构建“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科技成果转化性收入”三元薪酬结构,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强化绩效评价考核,加大绩效工资和成果转化激励力度,把收入水平与实绩贡献紧密结合起来。
二是扩大科研机构和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主要包括鼓励科研机构、高校制订体现自身特点的收入分配办法,完善绩效工资制度,扩大科研机构、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职称评审等方面的自主权,建立健全适应高校教学岗位特点的内部激励机制,建立科研机构、高校中长期目标考核机制。按照激励、约束并重的原则,一方面简政放权、加大激励力度,让科研机构和高校履行法人责任,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另一方面要求科研机构、高校合理调节单位内部各类岗位待遇水平,建立中长期考核机制,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三是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主要包括建立完善有利于知识价值分配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自主规范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完善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提出要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实行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管制度;横向委托项目经费实行自主管理,在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同等对待科研人员承担的来自于市场的横向科研项目与来自于政府的纵向科研项目。
四是加大对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力度。主要包括强化科研机构、高校履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法人责任,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重,完善科研机构、高校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鼓励省属企业和转制科研院所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科研机构、高校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办法,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政策;转化科技成果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研人员的个人奖励,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在股权转让时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完善国有企业和转制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
五是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主要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允许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进一步支持和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并提供了一系列政策保障,打消科研人员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