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24号)

发布时间:2018-08-16 浏览量:4455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科技厅、财政厅制定的《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8日
 
 
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
转化引导基金实施方案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9日)
 
       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健全科技创业投资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快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精神,设立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金定位
       转化基金为母基金,由省、省辖市财政资金联合社会资本设立。转化基金聚焦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领域,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引资和引智相结合,促进我省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省外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培育壮大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探索创新创业投入新机制。转化基金在母基金和子基金层面均引入社会资本,可以有效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杠杆撬动效应;通过有偿使用、到期退出的股权投资方式,实现财政科技资金的可循环使用;采取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可以有效聚集和优化配置人才、技术、资金等创新创业要素,推动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成为创新创业生态示范区。
       (二)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投资大、风险高、周期长。转化基金通过政府增信和适当让利,弥补市场失灵,吸引社会出资和引导投向,为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建立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果转化资金供给链。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初期资产小、研究投入大、收入少、成果转化难,难以获得银行贷款支持。根据科技型企业生命周期,转化基金通过设立不同投资阶段子基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发展壮大科技产业。
       二、管理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通过政府增信和适度让利,吸引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发展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供重要支撑。
       ——省市联动,重点培育。联合有条件的省辖市、高新区和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对该地优势产业中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促进我省产业转型升级。
       ——市场运作,专业管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优秀的基金管理团队。基金管理团队独立决策、经营,依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实行市场化运作。
       ——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和风险投资一般规律的激励约束机制,明确基金管理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有效防范风险。
       三、转化基金设立与管理
       (一)基金出资人及规模。基金首期规模为3亿元,2年内全部出资到位。其中,2016年省科技厅统筹部门预算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1亿元,省辖市政府出资1亿元,可视情况联合社会资本出资。根据转化基金运行情况,适时扩大转化基金规模。转化基金存续期为8年,经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转化基金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副省长担任管委会主任,省财政厅、科技厅和省辖市政府为管委会成员单位。委员会负责引导和监督工作,确定转化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支持方向,对转化基金规模、基金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不参与具体运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工作。
       (三)出资人代表。省财政厅履行省级政府出资人职责,委托省科技厅所属河南省科技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暂定名)作为省级政府出资人代表,发起设立转化基金,监督基金管理机构规范运营,不干预基金日常经营和管理。
       (四)基金管理机构。省级政府出资人代表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转化基金管理机构。转化基金管理机构应向转化基金认缴不低于转化基金规模1%的出资,并负责募集社会资本出资部分。转化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主要负责制定转化基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选聘子基金管理团队、参与子基金的设立、监督子基金的管理运营和转化基金退出等工作。
       转化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适应转化基金管理工作需要的人员队伍、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控机制等, 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3.至少有3名具备3年(含3年)以上私募股权基金(含政府引导基金)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管理过的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
       5.3年内无重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6.提交切实可行的募资方案和投资计划;
       7.组建投资委员会,并确定人选;
       8.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支持方式。转化基金以参与设立子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鼓励省、省辖市联动,联合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或参股设立区域性子基金和行业性子基金。支持子基金申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六)投资决策程序。转化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等具体决策交由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报出资人代表备案。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对不符合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支持方向的投资事项进行否决。
       (七)基金托管。转化基金应委托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转化基金的托管银行,优先选择“科技贷”业务合作银行;托管银行的聘任由基金管理机构提议,出资人大会审议通过。托管银行定期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转化基金托管报告。
       (八)基金管理费。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不超过转化基金规模的2%确定,其中政府出资部分按照当年财政已批复但累计尚未回收政府出资额的2%确定,并根据投资进度进行拨付。日常管理费用原则上从归属于政府出资的收益中安排,不足部分在基金退出时结算。
       (九)基金退出。转化基金在子基金提前退出或存续期结束后,按照基金协议约定对子基金进行清算。转化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参股子基金收回的本金、收益扣除奖励和相关费用后缴回专户。
       四、转化基金投入与管理
       转化基金以参与设立子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包括区域性子基金和行业性子基金,主要支持各级各类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和其他社会资本产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新产品、新材料、新模式、新业态等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及军民融合项目成果转化,引导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
       (一)注册设立。子基金由转化基金联合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或参股设立。单支子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转化基金在单支子基金中所占比例一般不高于30%,政府出资(含省、省辖市、县〔市、区〕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子基金总额的50%。子基金应注册在我省境内。工商部门对转化基金及子基金的工商注册工作给予支持。
       (二)出资要求。子基金可采取一次募集、分期出资的方式,出资人应于子基金批准设立后半年内完成首期出资,首期出资不低于总规模的30%,且承诺在注册后2年内出资完毕。
       (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7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四)投资阶段。主要投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五)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省内企业及省外企业在我省投资的企业或项目。转化基金聚焦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重点投资电子信息及智能终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我省高成长性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重点领域跨越发展。
       (六)投资要求。子基金主要投资我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额不低于政府出资额或转化基金出资额的1.5倍。对单个企业累计投资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七)管理机构。转化基金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子基金管理机构应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1%。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子基金投资期内每年按照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收取基金管理费。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3.至少有3名具备3年(含3年)以上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过的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
       5.3年内无重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6.提交切实可行的募资方案和投资计划;
       7.组建投资委员会,并确定人选;
       8.转化基金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八)基金托管。子基金应委托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子基金的托管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子基金托管账户。托管银行应根据协议定期出具托管报告。
       (九)投资禁止。转化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开展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十)投入管理措施。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将收回政府出资并不予支付基金管理费。
       1.基金管理机构在转化基金设立后1年内募集社会资金低于1亿元的;
       2.转化基金投资时未按照本实施方案及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投资的;
       3.未按照申报时制定的募资方案和投资计划执行的;
       4.基金管理机构在转化基金设立后1年内按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设立子基金少于2支或投资进度低于20%的,设立后2年内按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设立子基金少于5支或投资进度低于50%的;
       5.转化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设立后1年内按照管理委员会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投资额低于子基金总规模20%的,设立后在2年内按照管理委员会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投资额低于子基金总规模50%的;
       6.已投资项目不符合管理委员会及本实施方案要求,经指出未改正的;
       7.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变动超过三分之一以上,且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的。
       (十一)激励措施。
       1.提前退出奖励。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在子基金的股权,转化基金和子基金的社会出资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在子基金设立后3年内(含3年)购买的,转化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以原始出资额及从子基金成立之日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在3年至5年内(含5年)购买的,转化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以前3年转让额及第4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5年以上仍未退出的,转化基金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2.净收益奖励。子基金存续期结束,子基金平均年化收益率不高于6%时,各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获取投资收益;子基金平均年化收益率达到6%以上时,净收益的20%首先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
       对子基金投资我省境内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的净收益,将转化基金在子基金中政府出资收益超出6%部分的2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40%奖励给子基金的社会出资方。
       转化基金存续期结束,将政府出资部分收益的20%奖励给转化基金管理机构,40%奖励给转化基金社会出资方,剩余40%按照省科技厅统筹部门预算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和省辖市政府出资比例分配。
       五、风险防控措施
       (一)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转化基金管理办法,采取委托银行专户管理,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基金运行定期报告等制度,切实筑牢基金安全“防火墙”。
       (二)为鼓励基金管理团队创新,按照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律,转化基金清算出现损失时,转化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子基金的投资容忍失败但不宽容违法,基金运作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按照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责任豁免的原则,在基金运营管理过程中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决策,认真履行职责,未牟取私利且无重大过失的,不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建立转化基金审计制度和公示制度。聘请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运作情况实施审计,将基金参股情况及子基金的设立、退出等重大事项向社会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