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15 浏览量:11406

河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众创空间建设,完善科技孵化服务链条,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根据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省创办的,围绕创新创业需求,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平台。众创空间分为综合性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两种类型。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我省科技孵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围绕我省创业者需求,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政策咨询、投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全方位服务,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降低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是众创空间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众创空间的培育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是众创空间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众创空间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备案

第五条  省众创空间实行备案管理。

申请备案省综合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机构运营,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运营机构应当是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实际运营众创空间的时间满1年。众创空间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固定的孵化场所。具有500平方米以上固定集中的办公场所,提供不少于50个创业工位,同时能为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提供会议室、洽谈培训空间及项目路演场地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5年(含)以上有效租期。

(三)低成本或免费的办公条件。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低收费或免费的日常服务。

(四)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和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对象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30家,其中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5%。入驻创业团队和创客群体每年注册为在孵企业的比例不低于20%,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五)一定的投融资服务功能。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等建立密切联系,并协助不少于2个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获得融资。

(六)专业的孵化服务队伍。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孵化服务团队,团队成员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服务团队应具备相应的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并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七)完善的创业导师服务机制。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每15家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创业导师。

(八)完善的运营工作机制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具有完善的项目遴选机制、毕业或淘汰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能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每年举办项目发布、路演展示、培训沙龙、运营提升、融资对接等各类活动不少于10场次。

第六条  申请省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牵头建设。

(二)具有1000平方米以上,免费或低成本为大工匠、创客团队或上、下游相关小微企业提供入驻的物理空间。

(三)产业领域聚焦,与建设主体良性互动。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50%以上。与建设主体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四)建设有开放性公共技术创新平台。拥有创新创业所需的专业化研发、试制及检测用仪器设备,能够有效集成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外部创新资源和产业资源,实现共享共用。

第七条  革命老区和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地区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建设的众创空间,申请省众创空间备案的,在孵化场地面积和创业工位、入驻团队(企业)数量等方面条件可适当放宽。

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充分利用闲置厂房等潜在场地,改建为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备案。

第八条  众创空间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省科学技术厅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三)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同意其备案为河南省众创空间(综合性)河南省众创空间(专业化)

第九条  在申请过程中,存在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审核推荐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众创空间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通过备案的省众创空间,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鼓励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基地和财政资金支持建立的各类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向众创空间开放,共享科技资源。

第十二条  各地应发挥协会、促进会、联盟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做好众创空间运营期辅导、培育,建设省众创空间储备库,协助储备库中的众创空间提升质量和孵化能力,促进众创空间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对备案的省众创空间建设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通过绩效评价,总结发现并推广众创空间发展的典型经验,完善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

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和四级分类,分别是:90分以上(含)为优,80分(含)—89分(含)为良,60分(含)—79分(含)为中,59分(含)以下为差。

评价结果将作为省众创空间动态管理、政策激励和资金奖补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众创空间应该按照国家、省科技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统计数据。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的,当年绩效评价为差。

第十五条  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变更情况说明,主管部门负责对变更事项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经审核后仍符合省众创空间要求的,主管部门报省科学技术厅进行变更备案;审核后不再符合省众创空间要求的,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取消备案资格建议。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备案的省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众创空间备案资格: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差的。

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被撤销省众创空间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