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

发布时间:2015-12-28 浏览量:4007

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

 

豫发〔2015〕13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1.总体要求。把科技创新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破除束缚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聚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强化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真正落地,打造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创业的新引擎,构筑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新优势,推动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新格局,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为建设创新型河南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2.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现代创新体系,科技创新的活力和动力显著增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成为创新型河南建设的核心载体,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和国家级高新区成为我省创新高地,国家级高新区力争达到10家,国家级研发平台达到300个,大中型企业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达到80家,实现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全覆盖。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技术转移机制更加完善,科技创新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实现翻番,力争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50%左右,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0%左右,主要农作物基本实现良种全覆盖,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1.6%,全社会研发经费占生产总值的比例力争达到2.0%,发明专利授权量进入全国前10名。
    二、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各类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调整创新决策和组织模式,强化普惠性政策支持,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一)积极培育创新龙头企业
    3.实施创新龙头企业培育工程,围绕我省着力发展的主导产业、支柱产业,选择一批对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创新发展能力强的创新型骨干企业,从重大科技专项实施、产业创新联盟构建、高层次创新平台建设到人才、技术集聚,整合创新资源,协同社会创新力量,加快创新发展,形成一批主业突出、行业引领能力强、具有国际先进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创新龙头企业。(由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落实)
    (二)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4.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围绕国家重大工程、我省重点产业和行业龙头企业集聚创新发展,提升我省重点产业和产业链配套能力。实施“科技小巨人”成长行动计划,通过财税金融政策、种子资金、天使基金等投融资支持等方式,加快培育一批年营销额超亿元的“科技小巨人”。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对研发投入达到一定比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补贴。(由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落实)
    5.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支持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落实)
    6.把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及上市情况作为考核省辖市、直管县(市)科技创新的重要指标,加强统计、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由省政府目标办、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三)促进创新资源向企业聚集
    7.牢固树立技术创新的市场和目标导向,围绕企业主体和产业发展组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政府应用性项目的形成机制和支持方式,面向企业技术需求编制项目指南,以企业为主牵头组织实施产业导向类科技项目。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政府引导、企业牵头、联合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实施。(由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8.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9.健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引导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推动企业成为研发投入和成果转化的主体。(由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落实)
    (四)加快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10.实施大中型企业省级研发机构全覆盖工程,优化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构建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由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落实)
    11.制定省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和绩效考核办法,对达到条件的直接认定为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省财政给予奖补。(由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负责落实)
    12.鼓励企业设立独立经营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科技研发机构,对达到一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省级科研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的相应政策。(由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
    (五)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
    13.鼓励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在土地、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积极支持。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打造“互联网+”创新平台,建设“互联网+”创业社区,促进互联网与各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提升众创空间服务能力。统筹省科技专项资金1亿元,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利用闲置楼宇构建众创空间,按其改造费用5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贴。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众创空间提供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服务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补贴。(由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防科工局负责落实)
    14.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高等学校创办形式多样的孵化器,为大学师生创业提供服务。对新认定和引进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省财政给予奖补。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根据其新增孵化面积、新增在孵企业数量等因素给予运行费补助。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投入的种子基金按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对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河南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团队创办企业给予10万元的创业资助。(由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
    三、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
    加强科技与经济在规划、政策等方面的相互衔接,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六)强化产业需求导向
    15.围绕全面实施三大国家战略规划和建设先进制造业大省、高成长服务业大省和现代农业大省的战略需求,培育“百千万”亿级优势产业集群,编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以高端装备、信息网络、生物与健康、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现代种业、农业物联网和装备智能化等为重点,强化科技创新的全链条设计,凝练15-20个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题和一批重点研发专项,集中统筹配置创新资源,一体化实施。(由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七)促进产业协同创新
    16.实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工程,以高成长性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支柱产业为重点,积极引导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建立机制灵活、互惠高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由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17.围绕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题,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创新龙头企业为主体,实施200项重大科技专项,在智能装备、创新药物、生物育种、光电集成等领域,力争突破300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构建50条创新链,实现补链、延链和强链,推动产业向中高端攀升。(由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落实)
    18.围绕我省若干传统优势产业、高成长性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质检中心、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骨干创新平台及大型骨干企业研究开发机构,联合省内外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探索建立省级产业协同创新中心,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开展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省财政统筹相关资金给予支持,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由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负责落实)
    (八)支持开展产品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
    19.支持企业产品创新,培育新兴业态,实施商业模式创新培育工程,调整省级5000万元自主创新资金使用方向,在全省公开选拔推介一批商业模式(业态)创新示范项目并给予一定奖励,通过示范效应引导更多企业参与商业模式(业态)创新活动,打造新的产业增长点。在省科技进步奖中设立企业技术创新工程奖,定期评选一批商业模式(业态)创新示范企业,支持企业探索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新机制。(由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防科工局负责落实)
    (九)落实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
    20.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创新产品。落实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体系,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21.研究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健全研制、使用单位在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启动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降低高端装备制造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风险,对经过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企业,省财政按照综合投保费率3%的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给予一定比例补贴,推动我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四、强化金融服务创新的功能
    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培育壮大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提高信贷支持创新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形成各类金融工具协同支持创新发展的良好局面。
    (十)壮大创业投资规模
    22.结合国有企业改革,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完善国有创投机构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促进创新创业基金的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早中期、初创期新型企业发展。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政策,鼓励境外资本投向创新领域。(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证监局负责落实)
    (十一)强化资本市场对技术创新的支持
    23.实施“瞪羚企业”培育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海外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或挂牌,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并购重组再融资。(由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证监局负责落实)
    24.推进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发展其他权益类交易场所,向符合条件的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股权登记托管、产权交易、知识产权登记评估质押等服务。鼓励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拓宽融资渠道。(由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银监局、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落实)
    (十二)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
    25.实施科技金融三年行动计划,设立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开展股权投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制定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管理办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落实)
    五、完善技术转移转化机制
    强化尊重知识、尊重创新、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分配导向,让科技人员在创新活动中得到合理回报,通过技术转移转化体现创新价值。
    (十三)改革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
    26.健全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激发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全社会创新活力。在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省管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其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十四)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27.落实相关法律和政策,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2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落实)
    (十五)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
    29.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建立促进国有企业创新的激励制度,对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权激励。(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落实)
    30.认真落实国家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十六)发展多层次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31.以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审查河南中心、河南技术产权交易所等国家级科技服务机构为依托,加快建立覆盖全省、服务企业的技术转移网络,积极创建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研究制定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政策。(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落实)
    32.对经技术转移机构促成在我省转化的项目,财政科技资金按实际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技术转移机构奖励。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收增值税。(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落实)
    33.积极办好中国郑州先进技术交易会等各类技术交易活动。(由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六、增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创新活力
    发挥科学技术研究对创新驱动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增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创新活力和转制科研院所的共性技术研发能力。
    (十七)改革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评价制度
    34.强化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研究活动的分类考核。对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实行同行评价,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评价重点从研究成果数量转向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负责落实)
    35.对公益性研究强化国家目标和社会责任评价,定期对公益性研究机构组织第三方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引导建立公益性研究机构依托国家资源服务行业创新机制。(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负责落实)
    (十八)深化转制科研院所改革
    36.坚持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方向,对于承担较多行业共性科研任务的转制科研院所,可组建成产业技术研发集团,对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和市场经营活动分类管理、分类考核。(由省政府国资委、省科技厅、省科学院负责落实)
    37.推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转制科研院所深化市场化改革,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或整体上市,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推进产业技术联盟建设。(由省政府国资委、省科技厅、省科学院负责落实)
    38.对于部分转制科研院所中基础研究能力较强的团队,在明确定位和标准的基础上,引导其回归公益,参与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其继续从事公益研究。(由省科技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落实)
    39.支持省科学院、省农科院通过不断深化改革提升综合创新能力。(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科学院、省农科院负责落实)
    (十九)加大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力度
    40.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激励,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41.改革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聘用制度,优化工资结构,保证科研人员合理工资待遇水平。完善内部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七、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机制
    围绕建设一支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敢于承担风险的创新型人才队伍,按照创新规律培养和吸引人才,按照市场规律让人才自由流动,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有所成。
    (二十)构建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
    42.积极探索启发式、探究式、研究式教学方法,强化兴趣爱好和创造性思维培养,弘扬科学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由省教育厅负责落实)
    43.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着力提高本科教育质量,加快部分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型转变,拓展校企合作育人的途径与方式。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增进教学与实践的融合。(由省教育厅负责落实)
    (二十一)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
    44.改进科研人员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在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协同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骨干创新平台,设立首席科学家、特聘研究员等特设岗位,按照人在岗在、人走岗销的方式管理。允许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单位权益的条件下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科技厅、省科协负责落实)
    45.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落实)
    46.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员在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促进人才双向自由流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落实)
    (二十二)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
    47.围绕我省重大战略需求,面向全球引进首席科学家等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广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豫从事创新研究。(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48.组织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工程,对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在省辖市、直管县(市)及引进单位政策支持的基础上,省财政统筹相关资金给予科研资助。符合省特设岗位的聘用人才,由政府提供津贴。(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49.稳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逐步放宽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外资持股比例和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鼓励我省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与国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落实)
    50.加快郑州航空港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中国郑州航空港引智试验区以及郑州高新区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及时总结借鉴建设经验,在要素集聚的地方和单位择优布点建设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开展国际人才交流政策机制创新试验,着力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管理制度,优化人才政策环境,吸引集聚高层次人才。(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郑州市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三)加快培养创新型企业家和高技能人才
    51.完善创新型企业家、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和评价机制,实行积极的政策激励措施,将其纳入省优秀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等评选推荐范围。把高技能人才纳入创新人才团队培养计划,鼓励其积极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52.大力实施职业教育攻坚计划,提高城乡劳动者的职业素养和技能,夯实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基础。通过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建设、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等省部共建项目,建设一批高水平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落实)
    八、推进开放式创新
    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积极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吸纳全球创新资源,在更高层次上构建开放创新机制。
    (二十四)积极推进开放合作
    53.实施科技开放合作工程。积极建立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与省外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会的紧密科技合作,积极落实我省与北京市的科技合作,重点推动企业与国内外同行、知名院所深度合作。组织我省企业与省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会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合作对接,开展产学研合作或引进技术成果在我省转化。(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科协及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54.积极促进我省民间资本与省外技术实现有效对接,实施二次创业、转型创新发展。对我省引进转化省(境)外先进技术和成果以及合作开发的项目,财政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按技术成果实际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对技术承接单位给予补助。(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落实)
    (二十五)扩大科技计划对外开放
    55.制定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管理办法,按照对等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由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56.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参与大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引导外资研发中心来豫开展原创性研发活动,吸引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来豫联合组建国际科技中心。(由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57.面向全球吸引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支持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和世界500强研发中心在豫设立分支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在创新创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经省政府同意后可按照省财政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重奖。(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落实)
    (二十六)促进军民科技融合发展
    58.积极发挥在豫军工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军队院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建立军民创新规划、项目、成果转化对接机制,对在豫设立的研发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根据其绩效情况给予奖补。制定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军民融合科技行动计划方案,支持其建设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研究院,支持北斗导航、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等重大科技成果在豫转化。引导我省科技力量围绕国防建设需求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共建研发平台,促进军民融合。(由省国防科工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九、推进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
    遵循创新区域高度集聚的规律,谋划建设重要创新载体,积极开展创新改革试验,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十七)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59.统筹创新空间布局,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积极推广面向全国高新区的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创新资源统筹协调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创新与资本对接、人才服务工作等新机制,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示范区、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现代服务业发展核心区、科技金融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实验区和国家区域性技术转移中心,提升郑州、洛阳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的经济地位,带动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由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郑州市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八)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创新型产业集聚区
    60.推进高新区体制机制创新,国家级高新区所在市要积极借鉴北京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经验,建立高新区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市级统筹机制,加强创新资源的高效整合,完善区域创新布局。落实省级以上高新区省辖市经济管理权限。(由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有关省辖市政府负责落实)
    61.培育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积极引导省级产业集聚区走创新发展道路。依托省认定的产业集聚区建设一批省级高新区。支持条件成熟的省级高新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区。(由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有关省辖市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九)建设中原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
    62.积极利用国内外科技和人才资源,运用现代农业技术、物流技术、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金融创业投资,加强农业科技协同创新,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创新,推动技术创新、产业创新、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建成现代农业发展的先行先试区、传统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区和四化同步发展先行区,引导带动全省现代农业发展。对示范区内新认定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型农业产业化集群,根据当地资金投入以及绩效情况给予奖补。(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十、优化创新驱动发展环境
    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加强创新政策评估督查与绩效评价,形成职责明晰、积极作为、协调有力、长效管用的创新治理体系,更好发挥政府推进创新的作用。
    (三十)加强创新政策的统筹
    63.加强科技、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规划和改革举措的统筹协调和有效衔接,发挥好科技界和智库对创新决策的支撑作用。(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64.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组织开展创新政策清理,及时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对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由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65.建立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广泛听取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定期跟踪分析政策落实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由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66.加大对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广泛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建立科技、财税等部门定期会商和督查制度,推动国家各类支持自主创新财税政策落到实处。(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落实)
    67.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由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负责落实)
    (三十一)完善创新驱动导向评价体系
    68.加强政府科技综合统计和部门科技统计,把全社会研发投入纳入统计指标,体现创新的经济价值。研究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统计局负责落实)
    69.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对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分类考核,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由省政府国资委、省统计局负责落实)
    70.把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纳入对地方领导干部考核的范围,作为考核评价地方经济发展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由省委组织部及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三十二)改革科技管理体制
    71.强化科技计划的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构建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具有河南特色的科技计划体系。重大科技专项突出政府目标导向,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突出企业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在创新中的引导示范作用。(由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72.加强科技与经济在规划、政策等方面的相互衔接,建立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牵头,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的布局与设置、重点任务等事项。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事项,按程序报省政府决策。(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73.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的机制,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和监管。(由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74.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研究制定加大投入的发展规划。省市县三级政府都要增加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省科技的资金支持,优化投入方式,提高经费使用效能。(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及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75.深化科技评价制度改革,完善分类评价标准,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应用研究和产业化开发主要由市场评价。鼓励支持学会等开展第三方创新评估,促进科技创新。(由省科技厅、省科协负责落实)
    76.建立科研设施、仪器开放共享激励机制,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实现资源共享,为科技创新和社会需求服务。(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77.完善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等机构的专业化、市场化改革,壮大技术交易市场。(由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负责落实)
    78.支持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积极围绕服务改革需要,承接适宜学会承担的科技类公共服务职能。(由省科协负责落实)
    (三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79.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强化党政一把手落实创新驱动发展的责任机制。建立由科技部门牵头,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及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80.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配套文件和具体实施方案,逐级明确任务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由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此件发至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