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新乡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乡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010―2020年)》(新政[2010]15号)和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新发[2013]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积极推进研发中心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平台主要是指经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支持重点;
(二)组织审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受理项目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意见;
(三)编制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统计、监理和资金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估报告;
(四)联合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
(五)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设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每年根据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的专业领域,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用途、支持重点及方式
第六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资金每年从市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列入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资金支持的重点是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研发平台建设和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政府引导、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十条 申报范围:
经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申请单位和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会管理制度;
2.研究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人才队伍和良好的资信等级;
3.项目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产品市场前景广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5.申报产品无知识产权纠纷;
6.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五章 项目申请、立项与验收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年度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根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申请条件和立项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获得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支持的单位,必须在已立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的申请:
市属企事业单位向市科技局直接申报;县(市)区、企事业单位通过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乡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申报书》,项目相关技术证明材料;
(二)由省(部)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三)法定检测单位或相关的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等;
(四)证明其取得知识产权和获奖情况等的相关材料;
(五)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证明文件。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按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严格审查把关,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及可行性等进行审核,筛选出优秀项目并经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应根据评审工作规范和评审标准,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专家委员会通过集体研究和综合平衡,提出项目立项意见。
第十八条 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下达项目经费计划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与已批准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合同任务书,作为拨款、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立项后拨付70%,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再拨付30%资金。
第二十一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予以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完成或者合同到期日一个月内,承担单位可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完成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规定进行。验收报告的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后对产业发展的影响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分两种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项目达到合同要求或初次验收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达到合同要求的,通过验收,全额拨付经费余额;
(二)项目初次验收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将不再拨付项目经费,且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新的项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只能用于以下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一)研发人员费用,指为直接参加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实施的研发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
(二)科学仪器设备费,指项目实施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软件及设备试制费;
(三)技术服务及培训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技咨询、技术指导、学术会议、技术培训等费用;
(四)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实施项目相关的费用,如:实验原料等。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有关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合同计划进度执行以及项目完成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推荐部门负责对所推荐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经费落实使用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保证专款专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应实行统一管理和专账核算。
第二十九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