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1 浏览量:11620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孵化载体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营造良好环境,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新科〔2021〕50号)、《新乡市众创备案管理办法》(新科〔2021〕51号)文件要求,现开展2023年度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新乡市众创空间的组织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新乡市内注册,符合《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新乡市众创备案管理办法》认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二、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材料

(一)申报书;

(二)支撑材料:

1.运营资质相关文件,包含: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孵化器运营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孵化器企业入孵条件及企业毕业条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2.孵化场地情况表,须附:(1)自有产权证明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2)受托管理须提供受托管理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3)租赁需提供租赁场地合同复印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3.孵化资金情况表,须附:孵化资金成立文件或合作建立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或其他佐证材料。

4.管理人员情况表,须附:专职服务团队工作人员学历等证明材料。

5.创业导师情况表,须附:1.与导师签订的辅导协议或聘书等相关材料。2.创业导师辅导企业相关图片、活动报道等材料)。

6.专业技术服务情况表(专业孵化器必填),须附: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及用途。

7.在孵企业情况表,须附:(1)所有在孵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材料要求加盖在孵企业公章(公章不可复印),并注明“该营业执照复印件仅用于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2)所有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3)申请专利或获得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须提供知识产权申请或拥有证书复印件。(4)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须提供投融资协议、银行流水或工商变更截屏等可说明投融资发生的材料。(5)不少于2个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案例。

8.毕业企业情况表,须附:1.毕业企业入驻时与孵化器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2.毕业企业满足毕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新乡市众创空间申请材料

1.申报书;

2.支撑材料:

(1)相关附件材料清单,专职服务团队工作人员名单,须附:专职服务团队工作人员学历等证明材料。

(2)开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主要仪器设备清单(专业化众创空间提供),须附:单件或套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购置发票。

(3)在孵企业汇总表,须附:所有在孵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材料要求加盖在孵企业公章(公章不可复印),并注明“该营业执照复印件仅用于新乡市众创空间评审”;所有在孵企业与众创空间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4)入驻创客团队汇总表,须附:创客团队入驻协议。

(5)孵化成功案例汇总表,须附: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须提供投融资协议、银行流水或工商变更截屏等可说明投融资发生的材料。

(6)入驻创业导师情况,须附:与导师签订的辅导协议或聘书等相关材料。

(7)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情况表,须附:与导师签订的辅导协议或聘书等相关材料。

(8)创新创业活动登记表,须附:孵化资金成立文件或合作建立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或其他佐证材料。

四、申报要求

(一)申请单位根据文件要求填报申报书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书籍式装订一式两份及盖章后扫描件一份,书脊标明孵化载体名称及年度,提交至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

(二)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平原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推荐文件并附汇总表(附件4),于11月7日——11月8日将报送至市民中心二楼131号科技局窗口。

(三)按照放权赋能工作要求,各县(市)、高新区、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新科〔2021〕50号)、《新乡市众创备案管理办法》(新科〔2021〕51号)文件要求,自主开展本辖区内新乡市孵化载体认定(备案)工作,并将相关结果以正式红头文件形式于11月27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科技企业与现代服务业科技科,并做好认定(备案)后载体管理工作。

业务咨询与联系方式:

市民中心市科技局窗口:0373-5858760

市科技局科技企业与现代服务业科技科:0373-5825090

邮箱地址:xxkjzt@126.com

附件:1.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2.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3.新乡市众创空间申报书

                   4.推荐汇总表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