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31 浏览量:2154

 

关于组织申报河南省科技

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全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按照《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省科技厅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组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及对象
    此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分为省定产业集聚区内和省定产业集聚区外两类。
    (一)省定产业集聚区外的创业服务机构可按照《办法》规定申请直接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省定产业集聚区内的创业服务机构,除直接认定外,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组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组建期为三年,组建期满后,由组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符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省科技厅正式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申报条件
    (一)省定产业集聚区外的创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应符合《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
    (二)省定产业集聚区内的创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在科技企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在10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3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8、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拥有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三)省定产业集聚区内的创业服务机构申请组建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4、管理规范,具有较为完整的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较为齐全;
    5、在科技企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汇报
    主要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背景及概况;主要建设工作、特色及取得的成果;领导班子、管理团队、机构设置与制度建设;硬件服务设施、孵化服务功能、孵化资金简介;在孵企业概况和典型孵化企业简介;毕业企业概况和典型毕业企业简介;在创业导师、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等方面开展的工作;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政策、资金、环境等方面对孵化器建设的支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下一阶段的发展思路、目标和任务。
    (二)相关附件
    1、科技企业孵化器基本情况表(附件);
    2、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关于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孵化器管理人员清单及学位证书复印件;
    5、孵化器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6、关于在孵企业条件及毕业企业条件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7、在孵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进驻时间、注册资金、去年的营业收入、注册时间、技术领域、所占孵化场地面积、去年年末职工数、企业负责人学历);
    8、毕业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进驻时间、毕业时间、技术领域、毕业时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
    9、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
    10、如申报专业技术型孵化器,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单价);
    11、所有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2、所有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四、其它要求
    工作汇报及相关附件书籍式装订(一式六份),于2012年8月25日前报送科技局高新科。

 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基本情况表.doc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