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2-05-11 浏览量:3228

 

新乡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8月19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建设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乡市人民政府设立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为了维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严肃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设置

 

    第七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适当奖励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优秀科技项目。

    第八条  授予技术发明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制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的;或者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或者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授予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做出突出贡献的,是指在实施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项目中,科学技术创新明显,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或者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或者在实施新材料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与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推动我市行业(领域)的发展,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或者在管理科学、软科学、系统科学和系统分析技术等方面做出有价值的研究,并被实践证明对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授予基础研究类、科学著作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或者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得到市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第十一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一等奖奖金3万元,二等奖奖金1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的奖励项目数,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不得超过申报数量的60%。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系统全面,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学术造诣较深,科技成绩突出,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的我市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10―15人组成。

    第十三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四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初评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委员若干人。

 

第四章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十六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七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

    (四)未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许可的。

    第十九条  参加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二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由学科(专业)组以会议方式由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第二十一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初评结果由学科(专业)组提交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第二十二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初评结果由参加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有效。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研究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结果通过本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凡属涉及项目研究人员、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奖励办公室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二十七条  对公布结果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将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高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和奖金数额。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员和参研人员所得的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九十;其它对项目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奖金不超过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奖金,要实行单列,奖金应如数发给个人,各单位不得截留,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奖金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分配应由获奖项目课题组填写奖金分配表,经单位审核后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公室备案,领取奖金。如系多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奖金应共同商定合理分配,第一完成单位应在奖金分配表上盖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公室对奖金的分配方案有终审裁决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缴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二条  推荐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数据或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3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科学  技术  奖励  办法  令

主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抄送:市委各部门,新乡军分区,市属及驻市各单位。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