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新型研发机构2019年度财政后补助工作的通知
红旗区、牧野区、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科技主管部门:
为促进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根据《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后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新科〔2017〕105号)的文件要求,决定对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开展2019年度财政后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经省科技厅备案并正式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后补助范围及标准
1.经省科技厅备案并正式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对上年度非财政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按20%,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助;
2.2019年度经省科技厅备案并正式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研发仪器投入原值,一次性按10%,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三、申报材料
1.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和研发仪器设备原值后补助申请书;
2.新型研发机构法人证书;
3.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文件;
4.2019年度新备案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仪器设备原值清单及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2019年度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6.单位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
7.其他证明及支撑材料。
四、有关要求
1.申报单位将《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和研发仪器设备原值后补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胶装成册,纸张规格A4,竖向左侧装订,一式两份,提交至相关科技主管部门,同时将申请书电子版发送至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与奖励科邮箱;
2.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将审查合格的申报书书面材料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于2020年6月8日前报至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与奖励科(三合一综合楼472房间)。
联 系 人:岳学民
联系电话:0373-5820682
附件: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