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 中期评估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重大科技专项的顺利实施和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升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根据《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新科﹝2018﹞43号)要求及有关规定,新乡市科技局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度市级重大科技专项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及内容
2018年度立项实施的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专项年度实施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二、评估方式
中期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牵头组织,高新科、农村科、社发科、对外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业务科”)分领域负责相应专项的中期评估工作;新乡市科技局接受机关纪委对专项中期评估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中期评估由市科技局联合专项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专项阶段性工作和年度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估意见。各业务科室自行采用会议集中评估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考察由各业务科根据情况另行安排。
三、评估材料
各专项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指导专项承担单位按要求准备评估材料,具体包括:
(一)《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中期进展情况报告》(见附件);
(二)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任务合同书复印件;
(三)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包括专项实施期间相关的技术资料、知识产权证明、环境检测报告或评价报告、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产品合格证书等(复印件);专项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如销售合同、发票等);专项财政资金到位与支出情况证明材料(实际收到专项经费拨款的明细清单和银行进账单等复印件,项目专项资金支出财务明细账,专项资金单笔大额支出的会计凭证及发票复印件等财务附件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以A4纸胶装成册(一式四份),加盖承担单位公章并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按领域报送至市科技局主管科室。
四、评估结果
本次评估结果将作为专项验收时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因素,各项目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时间进度和相关要求准备评估材料,并按各业务科要求做好现场考察准备工作等。
中期评估的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终止实施。对评估不合格的专项,由各业务科通知专项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为6个月。对终止实施的专项,由各业务科报计划科,商财政局给予停拨项目经费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并追究当事人责任,追回已拨付财政经费。
五、材料报送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9年11月13日前报送至各业务科室
各业务科室在11月20日前将评估结果报送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送至计划科。
高新科:0373-5820679
农业科:0373-5820676
社发科:0373-5820665
对外交流中心:0373-5820690
计划科:0373-5820680
机关纪委:0373-5820685
附 件: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