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获得国家 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体现市委、市政府对广大科技人员的关怀,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再攀科学高峰,加快创新创业步伐,更好地推动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乡片区的建设,经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度开始,对我市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具体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以及一、二等奖的我市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2、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我市主要完成单位。
二、奖励标准
1、我市(含驻新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各类国家获奖项目,奖励标准如下:特等奖200万元/项,一等奖40万元/项,二等奖20万元/项。奖励经费中50%用于对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奖励,50%用于单位自主选题科研经费。
2、我市(含驻新单位)作为参与完成单位的各类国家获奖项目,奖励我市参与的主要完成人或完成单位。奖励标准如下:特等奖10万元/个,一等奖2万元/个,二等奖1万元/个。
3、我市(含驻新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奖励标准如下:一等奖15万元/项,二等奖5万元/项,三等奖2万元/项。
4、我市(含驻新单位)作为参与完成单位获得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奖励标准如下:一等奖1.5万元/个,二等奖0.5万元/个,三等奖0.2万元/个。
三、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的调整
根据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和奖励标准的变动,我市可以对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四、预算安排
对上一年度获奖项目奖励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由市科技专项资金支出。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2月27日
为体现市委、市政府对广大科技人员的关怀,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再攀科学高峰,加快创新创业步伐,更好地推动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乡片区的建设,经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度开始,对我市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具体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以及一、二等奖的我市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2、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我市主要完成单位。
二、奖励标准
1、我市(含驻新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各类国家获奖项目,奖励标准如下:特等奖200万元/项,一等奖40万元/项,二等奖20万元/项。奖励经费中50%用于对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奖励,50%用于单位自主选题科研经费。
2、我市(含驻新单位)作为参与完成单位的各类国家获奖项目,奖励我市参与的主要完成人或完成单位。奖励标准如下:特等奖10万元/个,一等奖2万元/个,二等奖1万元/个。
3、我市(含驻新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奖励标准如下:一等奖15万元/项,二等奖5万元/项,三等奖2万元/项。
4、我市(含驻新单位)作为参与完成单位获得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奖励标准如下:一等奖1.5万元/个,二等奖0.5万元/个,三等奖0.2万元/个。
三、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的调整
根据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和奖励标准的变动,我市可以对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四、预算安排
对上一年度获奖项目奖励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由市科技专项资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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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