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2015-2016年度新乡市科技重大专项监理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7-06-14 浏览量:2337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乡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新科计﹝2016﹞9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职责加强项目监理的通知》(新科〔2017〕38号)文件,按照《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新乡市科技重大专项监理工作的通知》(新科计〔2017〕3号)要求,市科技局对执行期内的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进行了监理,现将监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理范围
    2015-2016年度立项且正在实施的市科技重大项目,共v11个。包括2015年度项目4项、2016年度项目7项。其中高新区4项、红旗区2项、牧野区2项、卫辉市1项、延津县1项、市直1项。
    二、监理方式
    项目承担单位按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单位)报送项目监理情况表及附件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监理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开展现场监理,并将现场监理情况形成报告报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监理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三、监理重点
    1.项目阶段目标完成情况。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要求,重点对项目技术指标、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理;
    2.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重点对项目经费的到位情况(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市级财政资金拨付到位情况)、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建立科技项目经费专账等情况进行监理;
    3.项目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4.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等;
    5.项目重大变更事项说明。
    四、监理情况
    1.2015年度项目(延期项目)按照合同任务要求,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基本完成;2016年度项目按照合同任务要求,总体进展顺利,部分项目进展滞后。
    2.项目科技资金管理和使用有了进一步提高,科技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较好。大部分单位能做到科技资金单独做帐、专款专用。同时,按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的要求,积极落实自筹资金,投入科技项目实施。
    3.项目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果。各项目单位认真组织、科学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批阶段性成果。申请专利74项(其中发明专利36项),发表论文23篇,取得科技成果2项,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还有一些成果正在申报专利。
    4.项目重大变更事项说明。平原机器厂(新乡)在此次监理中提出更名申请,该单位于2017年4月1日起更名为“新乡平原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监理材料中附有新乡市工商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五、监理抽查
    5月24日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4个项目监理情况进行了抽查。抽查中技术专家对项目任务合同书指标完成情况、项目执行进展情况、项目存在问题进行了核查;财务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市级财政资金拨付到位情况、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建立科技项目经费专账等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对核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重点、努力方向及需完善条件。
    六、存在问题
    此次监理中发现部分项目未能按计划进行,存在项目新增投资不足、销售收入差、未实现产业化等问题。其中1家企业提交的监理材料未按照《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新乡市科技重大专项监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的内容进行监理。另外,县(市)区提交的监理报告中,对存在问题企业未提出下一步改善计划及工作要求。
    七、下步要求
    1、进展滞后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计划进度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增加资金和人员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2、各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新乡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职责加强项目监理的通知》文件有关要求,加强对辖区内项目的跟踪监管,全面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改进,对重大事项变更情况及时上报。
    红旗区科技局在此次监理工作中组织有序,方法得当,效果明显。希望各项目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做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理工作。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