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职责加强项目监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证项目实施质量,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根据《新乡市深化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新政文〔2016〕17号)和《新乡市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科〔2016〕17号)文件要求,对项目管理责任主体监理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明确监理要求的科技项目。
二、市科技管理部门职责(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一)安排部署项目监理工作,明确项目监理的内容、范围和要求等。
(二)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分类指导。
(三)监督、检查、评价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工作情况和质量。
(四)对项目监理工作产生的各类文档归档管理。
三、项目主管部门职责(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
(一)根据项目监理工作要求,采取现场监理等方式组织开展监理工作。
(二)项目监理应依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内容,重点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专款专用以及科技项目经费专账设立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监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
(三)执行项目调整报告制度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四)按要求报送监理意见及监理材料。
四、项目承担单位
(一)积极配合市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监理。
(二)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研究开发条件并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三)按监理要求如实填报监理情况表,按时保质报送、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惩处措施
(一)项目承担单位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1.不配合项目监理工作的;
2.自行变更或不执行科技计划任务书;
3.弄虚作假,掩盖项目执行情况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
(二)项目主管部门对监理工作不到位的,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