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新乡市科技重大专项监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监督管理,保证项目实施质量,提高科技经费投入绩效,根据《新乡市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科﹝2016﹞17号)和《新乡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新科计﹝2016﹞9号)文件要求,决定对2015和2016年度立项且在执行期内的新乡市科技重大项目进行监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理对象
2015-2016年度立项且在执行期内的市科技重大专项。
二、监理依据
1.《新乡市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科〔2016〕17号);
2.《新乡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新科计﹝2016﹞9号);
3. 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的签订的《项目任务合同书》。
三、监理内容
1. 项目总体组织实施情况;
2.项目计划进度完成情况;
3.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重点对项目经费的到位情况(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市级财政资金拨付到位情况)、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建立科技项目经费专账等情况进行监理检查;
4.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5.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6.项目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7.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等;
8.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要求,项目是否能够按期结项的情况;
9.项目重大变更事项说明。
四、监理方式
现场监理和书面监理相结合
1.监理工作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部门)的科技重大项目监理工作。
2.项目承担单位按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向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单位报送项目监理情况表及附件材料。
3.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项目监理材料审核后,进行现场核查,并上报现场监理情况报告。
4.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监理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五、工作要求
1.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监理工作,自觉接受科技主管部门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认真填写监理情况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科技权益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论文、专著、农业新品种审定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财务证明文件包括财政资金购置发票、自筹资金购置发票、其他财务证明文件等)。
2.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单位根据项目监理情况,对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设立项目经费专账等情况汇总形成监理情况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加盖单位公章上报。于2017年5月19日10:00前将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双面打印)报送至各相关业务科室。
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高新科 张 杨 5820679
农业科 魏 然 5820676
社发科 王海东 5820665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5月9日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