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准确掌握我市科技服务业发展情况,加强我市科技服务能力建设,完善科技服务业工作机制,按照省统计局统一部署,根据省科技厅印发《关于开展2016年度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豫科自[2016]15号文件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度全市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本次统计对象为2016年度新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服务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
上述“科技服务业”是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推广与应用领域服务业。
上述“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一是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三是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二、统计内容
全市科技服务业统计的内容为单位固定资产、本年度收入、支出等指标(详见相关统计报表)。
三、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科技服务业统计;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科技服务业统计。
(二)请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系人,并在1月20日前将“科技服务业统计联系人回执”(附件1)报送至市科技局社发科邮箱。
(三)为做好本次统计工作,省科技厅制定了《河南省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附件2),请参照实施。
四、时间要求及联系方式
统计工作完成后,各有关单位将本单位的统计报表报送至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按行政区域划分);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将统计汇总表、统计单位目录清单(加盖单位公章)、统计报表(由填表单位盖章),各一式两份,于2017年2月24日前报市科技局社发科,电子版发送至社发科邮(shfzk5820665@163.com)
联 系 人:苏婕 李林峰
联系电话:0373-5820665
附件:1.科技服务业统计联系人回执
3.统计报表
4.统计汇总表
5.统计单位目录清单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