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2015年度市级科技项目监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新乡市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科〔2016〕17号)文件要求,为客观评价市级科技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我局决定开展2014-2015年度科技项目的监理工作,对在执行期内的科技项目进行监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理对象
2014-2015年度立项且在执行期内的新乡市科技重大专项、新乡市科技创新平台项目。
二、监理依据
1.《新乡市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科〔2016〕17号);
2.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签订的《项目任务合同书》。
三、监理评价的主要内容
1.项目计划进度完成情况;
2.项目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3.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4.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5.项目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6.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等;
7.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要求,项目是否能够按期结项的情况;
8.项目重大变更事项说明
四、工作要求
1.项目监理结果是市科技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结项、拨付剩余项目经费和以后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务必高度重视。
2.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科技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要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对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即时上报。
3.对于2014年立项实施的市级科技项目,2016年年底必须进行结项;2015年立项实施的市级科技项目,2016年年底未达到结项标准的,应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提交延期结项的申请报告。
4.市科技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监理期间,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内容执行。
五、申报要求及联系方式
1.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填写新乡市科技项目监理报告并附相关附件(包括科技权益类证明文件与财务数据),报送至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形成监理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所有材料一式二份(双面打印),于2016年8月12日前报送。
2.附件内容:科技项目监理报告;科技权益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论文、专著、农业新品种审定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财务证明文件包括:财政资金购置发票、自筹资金购置发票、其他财务证明文件等。
3.2014年度新乡市科技重大专项,2014、2015年度新乡市科技创新平台项目报送至发展计划科。
4.2015年度新乡市科技重大专项按照项目领域(工业、农业、社发)报送至各相关业务科室1份,计划科留存1份。
5.联系方式:
计划科5820680
高新科5820679
农业科5820676
社发科5820665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