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2 浏览量:2308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项目实施质量,制定了《新乡市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3月9日




 
 
新乡市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化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6〕17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项目实施质量,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指导和衔接各类市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
    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管理、项目过程管理、项目结项管理。
    第三条  项目立项管理。项目指南的制定和发布、申请受理、评审论证、编制下达等环节。项目立项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保证科技计划立项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项目过程管理。包括年度检查、中期评估(监理)、统计报告、跟踪服务等环节。项目过程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全过程管理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  项目结项管理。包括结项申请、材料审核、结项总结或结项验收等环节。项目结项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客观、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结项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六条 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四类:
    (一)市科技管理部门。
    (二)项目主管部门。
    (三)项目申请单位(承担单位)。
    (四)项目申请者(承担者)。
    第七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项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申请单位(承担单位)和项目申请者(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立项、实施过程、项目结项中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好跟踪服务。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科技管理部门。
    协助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的申请、开展项目过程管理、项目结项工作。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申请单位(承担单位)、项目申请者(承担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把关和组织上报,并做好跟踪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对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项目结项提出合理建议。
    第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加强项目实施支撑服务条件建设,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研究开发条件。接受市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项目申请者(承担者)的管理。客观、及时向市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反映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项中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项目申请者(承担者)的主要职责是:
    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结合自身条件,科学开展项目申请、实施、结项工作。客观、真实、正确、完整填报项目申请、总结、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严格遵守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项等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编制项目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申请单位和申请者填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按要求统一报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集中受理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直接受理项目申请者的申请材料。
    市属单位(企业)的项目申请材料经审核后直接报送至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评审一般包括初审、专家论证和现场核查三个环节。
    1.初审。市科技管理部门按照项目指南和申报要求,集中受理申请材料,受理情况向社会公示;按照项目申报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2.专家论证。市科技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等联合组织专家成立项目论证专家组,进行评审论证,可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现场考察。专家组应提出明确论证意见,并说明理由。
    3.现场核查。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现场核查情况,综合评定提出“建议立项”的项目,经研究后拟列入年度科技计划,报市政府同意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年度项目立项计划。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市科技管理部门联合下达年度财政科技项目资金计划,市科技管理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计划合同书(任务书),作为项目管理、结项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建立项目分层管理和问责机制,市科技管理部门依据不同项目管理要求,组织或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开展年度检查或中期评估(监理)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真实性和督导,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年度检查或中期评估(监理)分为“合格”、“不合格”、“终止实施”三类。
    对照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进展顺利、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检查或评估为“合格”。
    存在下列情况,检查或评估为“不合格”。
    1.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
    2.专家组评估认为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判定为不合格的。
    3.其他情况。
    检查或评估为“不合格”的,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应“终止实施”。
    1.年度检查或中期评估(监理)为“不合格”,且整改期无法完成整改任务。
    2.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
    3.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对终止实施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提出书面正式意见,报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检查或评估结果后,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追回经费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安排部署项目统计调查工作,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开展巡视检查和抽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提交项目检查报告或中期评估(监理)报告。
 
第五章  项目结项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结项以项目申请书、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项目总结报告以及现场考察为依据,对项目的目标任务、经费使用、实施管理、科研诚信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结项申请,并提交结项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结项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结项条件的报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结项工作,或者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开展结项工作。结项工作采取现场审核或集中论证的形式,分为结项总结或结项验收。
    结项总结是以审查书面材料方式形成结项意见,不需召开会议或现场验收,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抽查。
    结项验收是市科技管理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组织,或者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召开验收会议,必要时增加现场考察、现场测试等环节,形成结项验收意见。
    结项方式由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原则上对于财政支持经费额度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应进行结项验收。
    第二十三条 结项的结论分为“合格”、“暂缓”、“结题”、“终止”四类。
    完成合同任务规定的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规的项目,结项结论应为“合格”。市科技管理部门下达项目结项通知,并按合同要求联合市财政部门下拨剩余资金。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的,结项结论为“暂缓”。
    (一)提供的结项材料不完整的。
    (二)专家组评审认为需要暂缓结项的。
    (三)其他情况。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的,结项结论应为“结题”。
    (一)项目的技术指标未达到计划合同书(任务书)要求。
    (二)项目的经济指标与预期目标差距较大。
    (三)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结项结论为“结题”的,不再拨付剩余财政支持资金,取消一年内项目申报资格。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结项结论应为“终止”。
    (一)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结项申请和结项材料。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实施。
    (四)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按“终止”处理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财政支持资金,取消三年内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承担者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机制和制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建立健全产学研用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结合科技计划的特点,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指南。每年定期发布项目指南,并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公告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项目。
    第二十六条 立项查询制度。明确项目立项各环节的操作流程,使项目申请单位能够及时查询立项进度,实现项目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七条 统计报告制度。实行新乡市科技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填报《新乡市项目执行情况报表》,作为项目年度监督检查和各类科技计划年度总结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八条 调整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支出、承担单位及承担者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项目申请渠道和方式报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九条 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以及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管理部门及时报告。
    第三十条 总结或验收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提出结项申请,按照申请渠道提交项目结项材料和项目总结。
    第三十一条 激励约束机制。对结项工作规范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在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立项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对工作落后或有违规行为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核减下年度申报项目的数量或取消下年度申报项目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遴选制度。
    (一)建立健全评审专家资格审查制度。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2.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熟悉被评价内容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 
    3.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秉公办事,客观公正,热心科学技术事业,敢于承担责任。 
    (二)建立健全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应包括来自研究与发展机构、大学、企业等单位的科技专家、经济学专家和管理专家等,并应当根据科技发展趋势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科技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共享机制。 
    (三)遴选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随机原则。参与具体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一般应从评审专家库中依据要求和条件随机遴选,必要时可以遴选一定比例的管理专家、经济学专家、企业家及用户代表参加。遴选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应体现不同学科、不同专业技术、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单位和不同地区的代表性,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在一线从事实际研究与发展工作的专家参加。 
    2.回避原则。与被评审方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关系的评审专家不能参与评审。已遴选出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被评审方可以按规定提出一定数量建议回避的评审专家,并说明理由。 
    3.更换原则。评审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应定期换届,其成员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并应当保持一定的更换比例。 
    第三十三条 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四条 信用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结项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
 
第七章  监督和监管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项目的内部控制监管。对项目申请单位、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进行重点审核,加强项目查重审核,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立项。加强对项目立项、实施等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管。规范项目资金使用行为,改进项目资金结算方式,规范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对违规者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项目管理的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类计划应参照本规程修订或制定各自管理办法。原《新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科〔2005〕4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