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集2016年度新乡市科技重大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03 浏览量:1889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大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力度,市科技局围绕市委市政府战略重点和《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新发〔2015〕14号)精神,结合我市重大科技创新需求,凝练出科技重大项目重点研究方向(见附件1),决定开展2016年度新乡市科技重大项目征集工作,相关要求如下: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按照《新乡市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 项目符合附件1中提出的研究方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创新性强,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地位,能够有力推动相关产业核心竞争力快速提升,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化方向明确、技术路线清晰、市场前景广阔,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3.项目研究内容符合自主创新(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再创新)要求,自主知识产权明晰,属于重大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4.项目新增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农业项目不低于1000万元),经费来源有保障。项目投入的研发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4倍。

    二、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新乡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领导班子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节能减排示范企业等。

    3.具备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机构及科研开发力量,措施得力,有助于促进优秀人才的培养。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4.申报企业上年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农业项目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经审计核准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比例不低于3%,大中型企业不低于1.5%,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5. 承担单位为上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或人员1000人以下的企业,应当已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应填报《新乡市科技重大项目申报书》、《新乡市科技重大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编写《新乡市科技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有材料一式五份,一正四副,右上角标识,审计报告至少要提供1份原件装订在正本材料中,材料要求书籍式装订,不得使用文件夹装订,书脊标明项目名称及承担单位),同时报送以上材料电子版一份。申报材料在新乡科技网(http://kjj.xinxiang.gov.cn)“通知公告”下载。

    2.所有材料按照《新乡市科技重大项目申报书》、《新乡市科技重大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新乡市科技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顺序装订成册。

    附件主要包括: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②上年度单位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③本项目产生的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奖励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证明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④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批准文件、银行信用等级证书等; ⑥如项目产生生产建设支出,需附项目建设图纸。⑦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填写项目简介表,编写700字左右的项目介绍:项目研究内容和技术关键及创新点、现阶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包括取得知识产权、奖励和经济效益等)、项目完成后预期经济效益情况。(不在申报书中装订,单独报送)

    4.已获得市科技重大项目立项支持但尚未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申请新项目。

    5.申报时间:2015年12月7日之前报送,过期不予受理。

申报地点:新乡市科学技术情报所(新乡市人民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三合一办公楼4楼486房间)

       电子信箱:xxskjqbs@163.com

    6.联系电话:0373-5820680(发展计划科)

                 0373-5820692(情报所)

 

 

    附件:

    1. 2016市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究方向.doc   

    2.新乡市科技重大专项申报书.doc   

    3.新乡市科技重大项目经费预算书.doc.doc   

    4.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doc   

    5. 项 目 简 介 表.doc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11月3日